1.與企業所得稅有關。31號文件明確了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固定資產範圍、種類、稅率和攤銷。該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4年,從2020年6月65438+10月1至2024年6月65438+2月31。(壹)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實質性經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目、財產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的管理和控制。2.鼓勵類工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工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企業。3.《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4.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如總公司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此項優惠僅適用於其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收入;總部設在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對其符合條件的設在香港的分支機構的收入享受此項優惠待遇。(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符合以下條件: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對應的股息收入。被投資國(地區)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5%。(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或加速折舊攤銷年限。第二,個人所得稅。32號文主要涉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負擔超過15%部分予以免征。該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4年,從2020年6月65438+10月1至2024年6月65438+2月31。1.上述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貿易港綜合收入(含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收入和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收入。2.納稅人在辦理海南省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享受此項優惠。這項優惠政策類似於粵港澳大灣區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廣州明確了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範圍以及實施細則。大灣區試行政策執行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第三,關稅。33號公告明確,離島旅客全年免稅購物額度為65438+萬元,不限次數。自2020年7月1。1.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購買了離島機票,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但未離開海南島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居民。2.從離島購買的免稅商品屬於消費者自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轉售。個人違規倒賣、購買、走私免稅商品的,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