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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財政預算管理

 導語:財政預算管理是現代國家公***財政體制建設的基本內容,也是壹個國家經濟運行情況好壞的標準之壹,創新是企業生產、社會進步的力量之源,同時也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壹)深化預算監督改革,不斷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

 監督單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當發現存在問題時,應及時糾正錯誤,提高追責力度,加大懲處力度。同時對監督資金撥付情況,防止撥款違反政策規定,對可能存在腐敗的現象絕不姑息。各部門間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保持信息溝通。加大對監督監管的支持力度,設置專業人員對預算支出款項進行監督,以便開展經常性監督。自覺接受社會媒體監督,預算使用情況應及時通過相關的新聞媒介予以公布,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二)建立績效預算管理體系,開展預算績效考核。

 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對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績效帶動業務人員管理積極性,使業務人員嚴格按照工作流程進行管理,同時積極發揮主觀能能動性,最終提高管理的效率,通過績效的方式進行調控管理,使預算結構不斷優化,進而推進財政權利結構更加合理,進而形成持續的公***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通過績效管理。預算安排時要確定績效目標,預算執行過程中要監控實施情況,預算執行結束後要形成績效評價報告,並將評價結果應用於安排預算。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約束和控制,促進財政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明確權利和責任,明確財政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各部門領導對財政預算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要對資金管理負總責,因此領導應該切實布置好部門各方面管理工作,將管理工作細化,明確分工,樹立明確的責任人,責任落實到人。當有違紀違法情況發生時,應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依法辦事。印章等重要審批物件應由專人保管,並分開管理,同時對賬戶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進行及時了解,並做好記錄。提高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對涉及財政預算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審批操作和預算支出工作應做硬性規定,減少人為的失誤。

 (四)增強預算編制科學性。強化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

 進壹步細化和規範預算編制。在編制預算時應當以工作目標可行度和結果回報率作為衡量標準,通過對項目的考核來估算所需資金的投入情況。無論是現金支付還是轉移支付,都應該將資金歸入到預算之中,通過預算收支情況的分析和評估,完善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不斷總結經驗,摸索方法,提高預算管理的準確性。對虛報項目、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應當訴諸法律,嚴懲違規行為。各部門應通過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快預算執行等有效措施,減少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規模。加快支出進度,對已經無法支出或無需支出的資金,應該及時收回預算,並對資金進行重新分配。完善撥款制度和收支制度,健全采購制度,防止資金大量流失。完善資金收付制度,合理的收支制度有助於預算管理工作開展。嚴格規範預算項目審核,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轉高效的預算評審機制,加強預算編制的審核監管,從源頭上控制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保部門預算的有效執行。

 (五)加強規範各類賬戶管理,加強部門和單位銀行賬戶管理。

 對財政專戶采取更為嚴格的管理審批辦法,對財政專戶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撤銷沒有有效文件開設的專戶,對不符合規定設置的銀行賬戶進行清理,並代理銀行選擇方式進行明確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對專戶開戶銀行嚴格篩選,著重衡量銀行的運營情況和償還債務能力。規範項目審核程序,及時公開信息,使預算管理保持公開、透明,可以減少和預防腐敗情況的發生。確保形成財政預算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監督―審計―問責的管理過程。明確相關業務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長效機制。設立針對賬戶審批,應建立日常審批和年檢制度,使審批方式流程化、規範化。減少位代存代管資金情況,壹經發現將嚴格處理。

 (六)管理方式的信息化、數據化,完善信息系統控制體系。

 運用新媒體新技術,多方式多渠道地加強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可部門應該適應社會需求,提高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建立以總賬為核心,包含指標、計劃、資金收付、賬務等的全流程控制體系,將預算管理信息及時在網上公布,增加資金運作的透明度。運用電子信息技術,將預算支出信息整理收納,並對資金運作情況進行跟蹤記錄,確保支出預算的細化。

 管理體制

 預算管理體制是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各級預算管理的職責權限和預算收支範圍的壹項根本制度,它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管理體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財政管理體制包括預算管理體制、稅收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體制等;狹義的財政管理體制僅指預算管理體制。在實際工作中,講財政體制時,壹般是指預算管理體制。預算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是各級政府之間的收支劃分。我國預算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改革,總體上是根據“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由高度集中管理體制,到逐步實行多種形式的分級管理體制。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是1994年起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分稅制財政體制是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劃分稅源,並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稅收權限、稅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支關系的壹種制度。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以分稅制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劃分中央、地方的支出範圍。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的支農支出,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制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並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2002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享稅。

 3.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1994年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增長0.3%。如若1994年以後凈上劃中央的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4.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為順利推行分稅制改革,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壹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2002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所得稅不再按歸屬劃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壹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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