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大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2014年取消48項審批事項,占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審批項目的15.43%。取消並不是“壹放了之”,稅務總局及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後續管理方面,堅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對取消和下放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明確了後續管理辦法和措施,持續推進後續監管精細化和稅收風險管理常態化。
稅務總局此次發布兩個公告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有關審批事項和部分征管事項審批取消後,提出加強後續管理的要求。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2014年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和“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3項審批事項,稅務總局均明確了後續管理要求。特別是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的基礎上,進壹步簡化了備案手續,對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正常的納稅申報了解情況,不再另行備案,既避免了讓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又較好利用稅務機關已掌握信息加強了管理。
——在印花稅方面,“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櫃臺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並規定了具體操作要求,使相關股權變更的稅收管理有了明確規範。
——在部分征管事項方面,“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式,暢通申報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取消後,稅務部門不得再設置條件限制,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事項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和手續簡便化,按規定即時辦理稅務登記,提高辦稅效率。“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取消後,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並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範稅收管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