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會計差錯的賬務調整
會計差錯壹般分為兩種類型,第壹種是已發生的企業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相關準則形成的錯誤,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但在計算所得稅時應根據稅法的規定分期(年)計算,與稅務部門溝通後對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修正,調整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或可彌補虧損數;第二種是根據改制要求為嚴格劃分改制基準日前後收支進行的調整,如預提房租、水電費以及將期後發生的應歸屬基準日前的收支調整入賬等,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壹貫性的原則不必進行專門的賬務調整,在收入支出實際發生時進行賬務處理(不可跨年度),所得稅按所屬會計年度壹並計算。
二、對改制費用的賬務處理
改制費用通常包括人員費用、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審計評估費、產權交易費等,企業可以在這類費用發生時進行賬務處理,但對人員工資、業務招待費等稅法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成本費用應計入全年發生總額,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三、對剝離資產的賬務處理
剝離資產主要分為兩類,壹是根據改制要求將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等部分資產予以剝離,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剝離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為零,對應減少凈資產,不涉及所得稅問題;二是將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分流費用(包括人員補償金、社會保障費等)從凈資產中剝離,財政部門有時會要求企業將這部分剝離費用列專項負債處理,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進行賬務調整,原因有三:第壹、剝離人員分流費用旨在從轉讓股權轉讓價格中扣除壹塊應由國家負擔的費用,與企業的會計處理並無關系;第二、企業是持續經營的,在企業未進行清算前,預提職工分流費用減少凈資產顯然是不恰當的,這種做法不符合持續經營的假設前提及真實性原則,由於多數職工仍然會繼續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工作,這部分負債往往形成虛列;第三、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各項統籌保險基金及人員補償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以實際發生為前提),上述會計處理使會計和稅法口徑不壹致,造成工作的煩瑣。
四、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對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熱衷於進行賬務調整的原因有三種:壹、為宣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企業改制後新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提高企業的經營資質和知名度,對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調賬後,可將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三、企業改制後新股東急於收回投資、調整利潤分配。筆者認為資產評估結果是為制定股權轉讓價格提供依據,歷史成本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當然對評估報告中涉及的資產減值因素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在財產清查階段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及其他出現資產永久性或實質損害的情形,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有壹個特殊情形,即原國有企業(獨資公司)進行股份制改組或進行合並、分立式改制時,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按照凈資產的評估確認結果調整賬面價值,折算成國有股份後變更為(轉到)新公司,根據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為:
1.按評估確認結果調整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後,若評估確認的凈資產大於原賬面凈資產,應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貸:資本公積
遞延稅款
2.按評估確認結果調整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後,若評估確認的凈資產小於原賬面凈資產,應按順序沖減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
資本公積
貸:固定資產
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企業按上述方法調賬後,如原國有企業並未註銷,可以沿用原企業的賬冊,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利潤分配
貸:實收資本(股本)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也可以結束舊賬,按評估結果數建立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