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會計項目或者會計對象為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壹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分階段進行清算。"
原公告“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單元”第壹條中“納稅人在同壹地塊上整體開發多個經批準的項目的,可以將該地塊上的多個項目作為壹個清算單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187號文件相沖突,該文件為無效文件。
《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公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2065 438+05]8號)第四條規定:
(1)當車庫(停車位、儲藏室等。)能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單獨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他類房地產”確認收入和計算成本。
(2)車庫(停車位、儲藏室等。)不能辦理權屬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
(3)車庫(停車位、儲藏室等。)附隨房屋,無論能否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應按買賣合同中的產權類型計算成本。
上述規定中的第三項與第壹項和第二項相矛盾。這種加分行為,尤其是車庫(車位、儲物間等)的加分。)有產權,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的價值。)已納入主合同,產權登記機關網上備案合同需要填寫交易金額,導致確認車庫(車位、儲藏室等)價值的稅務風險。)(零價格或低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