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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壹、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壹)基本概念模糊且缺乏壹致性

所得稅會計準則沒有對其概念的具體、清晰的闡述和解釋,只有對具體準則的明確表述。這讓人們很難琢磨所得稅會計到底是壹個怎樣的概念。不僅沒有對所得稅會計做具體的解釋,其他相關概念即使有所贅述也是晦澀難懂。例如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回收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都是計稅基礎,但是對這兩者的定義不在同壹個角度上,語言運用就像是臭婆娘的裹腳布――又臭又長,且沒有邏輯性。所以,整個準則讀起來是生硬的,理解起來有壹定的困難。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差異過多缺乏平衡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是由財政部制定的。因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法律地位要高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前者是對宏觀方面的征稅情況的考慮,而後者是對微觀方面的行為的規範。所以,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是有很多差異的。在制定準則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如何平衡它們之間的差異。但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並沒有考慮到與稅法的平衡。它只是壹味地強調會計準則的技術特征,使得稅法和會計之間差異過多,對基層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壹些不必要的麻煩。

(三)會計準則過於復雜企業缺乏應用動力

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因此所得稅會計準則只要求在上市公司實行[1]。在這樣的情況下,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中小企業並沒有作明確的規定。由於中小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納稅,所以他們往往會選擇簡便容易的會計處理方法。大型企業在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擇上,絕大多數人會選擇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少數人會選擇債務法。國有企業在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擇上,同樣是應付款稅法占據半數以上,其次是遞延法,少數人會選擇債務法。這表明大部分企業都更願意理解和接受應付稅款法。那些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企業多是上市公司為了遵照規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貿然行進,只會提升企業轉變的成本。

(四)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低

制約我國會計發展的瓶頸是會計人員的素質水平。我國當前會計人員素質現狀令人擔憂,首先,會計人員只是結構失衡。其次,業務素質較低。再者,思想道德素質不高。最後,法制觀念淡薄。合格的會計人員應該能夠理解並有效執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會計人員還應具備敏銳的洞察力和準確的判斷力,對於紛繁復雜的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要能作出及時判斷。

稅務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在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執行過程中,同樣不可缺少。有效的監督和指導有利於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順利執行,然而我國目前的現狀是,很少有懂得會計和稅法的專業人員,更別說對會計和稅法的使用。這使得企業面臨所得稅處理上的問題時,無法及時得到稅務部門的解決和建議。

二、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

(壹)相關概念的壹致性

首先要明確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概念,且不可含糊其辭,應該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完善其他相關概念時,應盡量使用專業術語進行堆砌,更不可生搬硬套他人的做法,借鑒別國的相關表述時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國人能正常理解和接受的定義。對於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可以給出通俗易懂、內在邏輯壹致的表述[2]。還是拿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來說,它們其實就是稅法上的資產和負債的概念,在收付實現的制下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就是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這樣定義與全責發生制下的資產定義和負債定義相對應,不僅通俗易懂,還能防止混淆。

(二)合理處理稅會差異 激勵企業自發利用

平衡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有利於引導企業積極主動地去學習和使用所得稅會計準則。稅務機關的研究人員要加強與會計研究人員的溝通交流與合作,只有二者***同研究探討,才能實現對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的協調。在不可平衡的情況下,可遵循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原則,如對重要的差異采用納稅影響法,對不那麽重要的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3]。

(三)提高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素質

在信息化時代,會計人員首先要有會計信息化的觀念。其次,從業資格證是前提,這是對會計專業知識掌握程度的評價。此外還要還應增強對審計、財政、金融、稅法、經濟管理、法律、外語等相關知識的學習,以便及時掌握國內外會計相關方面的動態,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的相關方面的方針政策。

稅務人員同樣也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懂得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運用,熟悉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這樣,在面臨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時,稅務人員就能夠及時給出建議,及時處理問題。

綜上所述,所得稅會計準則在執行過程中還存有壹定的問題,如基本概念模糊且缺乏壹致性、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差異過多缺乏平衡、會計準則過於復雜企業缺乏應用動力、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低等。因此,在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方面,首先就是相關概念的壹致性,其次是合理處理稅會差異激勵企業自發利用,最後是提高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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