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有合法票據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的四個特征:
A.發票的合法性;
B.發票的真實性;
C.發票的壹致性;
D.發票的及時性。
2.國稅發[2008]40號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假發票和非法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
3.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納稅人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國稅發[2008]88號
(1)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扣除相混淆。
(2)利用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合同等信息。,對比分析工資性支出的扣除金額。
(3)加大大型業務招待費和大型會議費的核實力。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損失賠償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賬戶管理。
(4)加強發票核查,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5.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結算應稅成本時,應取得實際支出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應稅成本。在實際取得合法憑證時,按照規定計入應納稅成本。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季度申報時,只要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即使未取得發票,也可以申報抵扣(70%限額);
(2)在年度申報前實際取得發票的,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與發票粘貼年份無關;
(3)年度申報後取得發票的,壹般情況下,實際取得年度申報扣除,上壹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除外;
(4)三年後取得發票的,不得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