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管部門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身罪和私放罪主體的批復
(高建法晏子[1994]1號文頒布實施)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監管場所從事監管工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體罰虐待他人、私放的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第84條、第189條、第190條的規定,被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實際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為已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上述人員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被監管罪犯,情節嚴重的,或者私自釋放罪犯的,分別以體罰、虐待、私自釋放罪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
NPC常委會討論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從事什麽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從事下列行政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壹)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群眾進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賄賂罪、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賄賂罪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高建發晏子[2000]12號2000年6月5日頒布實施)
二是根據《解釋》,檢察機關應當直接受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從事《解釋》規定的行政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案件。分別適用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384條。
三是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辦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協助人從事《解釋》規定的行政工作,正確把握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384條關於貪汙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的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用《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請示的復函
(高建發字[2000]7號2000年4月30日頒布實施)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證監字(2000)第41號)收悉。經我院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函核實,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回復,回復如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是事業單位,有行政責任。據此,北京證監會幹部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按照中央組委會的回復去做。
附: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批復。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中辦發[2000]84號2000年4月14)
最高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建法字[2000]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1998)131號文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是事業單位,有行政責任。據此,北京證監會幹部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合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高建發晏子[2000]9號2000年5月4日頒布實施)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妳院滬檢院(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批準如下:
對於國家機關幹部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鎮財政所工作人員,在執行* * *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警察能否成為瀆職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高建發晏子[2000]20號,2000年6月9日頒布實施)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準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制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同制幹警在依法執行公務中的失職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瀆職罪構成要件的,依法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65438+同日公布實施)
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了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現解釋如下:
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失職行為的,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研討會綜述
(法[2003]167號2003年6月3日發布)
第壹,關於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刑法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機關和鄉(鎮)以上政協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身份證明。
所謂任用,即任命和派遣,有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多種形式。無論被任命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任命,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就可以認定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任命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任職。比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國有股份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人員外,不得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的身份證明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兩個特征:壹是在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法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大代表;(二)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在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四)法律授權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人員。
(4)對“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管理和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公務。那些不具有權限的勞動活動和技術服務,如售貨員、售票員的工作,壹般不認為是公務。
根據修改後的刑法,檢察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53件,分為三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玩忽職守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汙賄賂罪我國刑法第八章15條,規定了12個罪名(394-396),包括:1,2,3,4,5,6,7,8,9,65438+。我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用23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枉法裁判罪4、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七種: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
Abcd意見明確界定了“其他單位”的範圍:“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機構,也包括為舉辦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其他合法活動而設立的組委會、籌備委員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機構。
如何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我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地勤人員和黨員以外的黨的各級機關的工作人員,黨員是黨的基層組織中從事黨內事務的專職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和視同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進行。該條例沒有詳細說明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但是,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對於我國案件的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以及NPC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進行詳細闡述。壹、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定義1997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這壹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壹是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另壹種是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樣,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上就出現了三個概念: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要準確理解這些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即國家工作人員是上位概念,國家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是下位概念。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圍的界定根據我國憲法第三章關於國家機關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號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規定,我國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所屬的各類行政機構。國家司法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機關是管理國家武裝力量的各級機構,如國家軍事委員會和第四總部。從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國情來看,我國* * *的各級組織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著主導作用,但從性質上來說,它畢竟是壹個政黨,而不是國家機構,所以最好不要把我國* * *的各級組織當成國家機關。至於我國目前存在的所謂總公司,實際上是國家行政部門,不應該視為國家機關。因此,在供電公司、煙草公司等我國各級組織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顯然應該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而不應該屬於國家機關的範圍。三。準國家工作人員範圍的界定所謂準國家工作人員,是指現行刑法規定的“基於國家工作”的人員。根據1997刑法第93條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有三種:壹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二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指財產完全歸國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國家授權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以相同出資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完全歸國家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非法人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機關領導、國家撥款的非生產性部門或單位,如醫院、科研機構、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若幹成員為同壹目的自願成立,經* * * *批準登記,並由* * * *撥付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如民主黨派、各級團組織、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與之相對應的,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沒有* * *撥款的社會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1.國有公司中公職人員的認定國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其財產完全歸國家所有的公司。在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無論國有資本是控股還是參股,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國公司及其他形式的經濟組織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其出資額全部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財產,各出資人對其出資額失去控制權,而僅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按持股數量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或者出資的多少,不能決定公司的性質和公司財產的性質。因此,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國有公司。在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不能全部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否正式受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只要受國家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財產如何定罪的批復》肯定了這壹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公共服務的認定。所謂任用,就是委派派遣,也就是派人去擔任職務。它采取各種形式,如任命、指派、提名和批準。無論被任命者的身份如何,無論被任命者是否具有幹部身份,無論是被任命單位的原職工還是出於任命目的臨時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只要是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事業單位在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行使管理權力的,都可以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人員外,不得視為國家工作人員。3.關於“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兩個特征:壹是在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法從事公務。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1)我國* * *各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2)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四)依法履行審判工作的人民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特邀檢察官、監察部門特邀監督員;(5)幫助城鎮和鄉村的人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在街道辦事處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的人員(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七)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四。論“從事公務”的應有之義根據1997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都具有“從事公務”的共同特征。基於此,“從事公務”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無論是國有單位的人員,還是國有單位任命的人員,只要不是從事公務,都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管理、組織、領導和監督公共事務所。它有兩個特點:壹是行政性,即管理公共事務。這裏的公共事務範圍很廣,可以是國家事務、社會事務、集體事務,涵蓋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文化、科技以及與社會秩序相關的各種事務的管理。二是代表國家,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是國家管理的行為,而不是代表個人、集體或團體。換句話說,這種活動是國家權力的壹種表現,或者說是國家權力衍生力量的壹種表現。相比之下,“勞務”不僅指直接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體力活動,還是壹個統稱。壹切以勞動為主,從事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的活動,稱為勞務。它與公務的根本區別在於,這種活動沒有國家的權力、職能和管理。從事勞務的人員不是國家管理意義上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的。如果依法在國家機關履行職務,或者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使管理職權(如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國有公司的買賣人等。),妳應該是從事公務的。那些不具備權限的勞動活動和技術服務,如銷售助理、收銀員、售票員、醫生等,壹般不認為是從事公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不斷深化,聘任制得到了廣泛實施。壹個人不管什麽身份,只要從事管理工作,就是在從事公共服務。此外,基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許多國有公司和企業實行了專職合同制,打破了幹部和群眾的身份界限,在管理崗位上競爭上崗。因此,在當前的現實經濟生活中,以幹部身份作為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標準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比如國企的檢驗員、化學家,都是從事管理工作的。不管是什麽身份,只要是受聘從事這種管理工作的,都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