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十九項規定,在統借統還業務中,對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按照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免征增值稅。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者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實踐中,他們可以分為兩類:有償和無償。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並收取利息,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按6%征收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應當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公眾為服務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附件1中關於出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註釋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給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含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的利息及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借入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借入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有償使用的,同上(2),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對於無償使用,出借人不包括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中的“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借用資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資金使用)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未發生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壹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關聯企業之間因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是壹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購銷合同的正常信用期間,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占用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不屬於無償提供的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生效的壹個條件。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限,且無其他不可抗力(如債務人破產導致財務困難)的,應屬於“提供資金使用”的範疇,需要按照“無償提供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壹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