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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銀行保函提供納稅擔保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只要對稅收爭議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單位之間的合作機制和相關程序規定,納稅人擔保難以操作。其中,擔保人的信用審查、財產價值評估、財產保全、拍賣評估費、期限等問題尤為棘手。近年來,壹些納稅人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納稅擔保,獲得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保函業務是指擔保銀行應申請人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其特點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解決了法律關系中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方便了合同義務的法定履行。實踐中,保函業務適用於商品、勞務、技術貿易、物資進出口報關、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保全等領域。其程序簡單快捷。

在申請行政復議前,企業以銀行擔保方式為納稅人擔保的具體程序是:企業自願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嚴格審查其資質。符合條件的,由銀行作為擔保人為相關稅款和滯納金提供納稅擔保,並向稅務機關出具保函。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擔保進行確認。復議程序後,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的壹定期限內(按約定)未繳納相關稅費和滯納金的,銀行將按索賠通知支付擔保金額。

對於納稅人來說,銀行擔保消除了付款後退稅難的擔憂。與抵押、質押相比,手續相對簡單,納稅人不用四處奔波找擔保人。對於稅務機關來說,很容易確認銀行出具的納稅擔保,以銀行信用保證稅款和滯納金的執行會更可靠;對於銀行來說,這也有利於其發展保函業務,擴大保函業務的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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