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技術性”治理強調治理的形式可能導致對目標本質的偏離。
本世紀以來,為應對深化改革過程中的各種矛盾,中國政府越來越把法治化、規範化、技術化、標準化作為行政建設和監督的核心問題,將操作性政府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型治理體系,實現了政府從全面統治向技術治理的轉變。從系統的角度看,技術治理強調社會建設的目標導向,通過規範、標準和可控的過程實現治理目標;從手段上看,技術治理往往引入和運用數字信息技術來提高治理效率。顯然,網格化管理可以視為政府技術治理的壹種微觀實踐機制。
二是“官僚制”組織結構帶來的治理復雜性
馬克斯·韋伯認為官僚制是壹種理性的社會組織結構,在準確性、穩定性、嚴密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優於其他任何形式,因此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受歡迎。但是,官僚體制並不是完美的,它的低效、保守和對變革的抵制都是重要的反職能。包括治理在內的現代社會組織機制,可以說是在官僚制正負功能的糾結過程中構建和發展起來的。從金水區的實踐來看,網格化管理強化了治理的“官僚化”傾向。這主要體現在:壹是嚴格按照既定標準將轄區劃分為不同層級的治理單元,即網格化,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明顯,資源配置和信息收集反饋嚴格按照上述層級結構進行;其次,系統的治理目標以量化指標的形式被各級網格分解分配。上級網格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對下級網格及其負責人進行政治上、經濟上的獎懲,通過類似“壓力制”的方式保證治理目標的實現;第三,基於形式主義或繁文縟節的考核,“查賬”“看現場”是為了保證有效的網格化管理。
第三,“行政化”治理制約了社區社會資本的生成和發展。
中國的社會管理及其體制有三個突出特點。壹是政府主導;二是主體多元,政府不能替代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作用;三是以維護社會秩序、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為根本目標。就城市基層治理而言,政府主導不僅是因為中國從街道居制、單位制發展到社區制的制度慣性;也反映了社區建設運動中重建城市基層政權權威的現實需要。政府之所以不能取代社會組織和公民個體的作用,壹個重要原因是社會組織運行和社會成員互動的過程會產生以信任、互惠規範和參與網絡為特征的社會資本。它通過促進合作行為提高了社會效率,也降低了社會治理的成本。
第四,“選擇性執行”的行為導致治理目標的不完全實現。
在各地的網格化管理實踐中,會詳細規定網格的任務,並采用壹套評估體系來保證治理目標的實現。金水區網格化管理體系規定了四類任務和目標。首先是“基礎工作”,主要是網格化管理系統運行的組織、人員、制度等方面的基礎工作。具體內容如“確定各級網格責任,組織街道、社區培訓各至少1次”。二是“標準化運行”,主要為網格化管理機制運行提供標準化、規範化基礎。具體內容如“二次網格依托社會力量,每月開展居民服務活動1余次”等等。三是“工作實效”,要求各網格實現“群眾訴求處置率100%”,“群眾訴求滿足率75%以上”。四是“群眾評價”,要求群眾通過網格化管理,實現“網格模式知曉率80%以上”、“網格工作滿意度75%以上”、“網格人員工作作風滿意度80%以上”。
五、“目標導向”存在治理手段運用不當的風險。
由於網格化管理是由基層政府推動的,因此在實踐中很容易看到我國基層政府運行的制度慣性。“目標責任制”就是其中之壹。所謂“目標責任制”,就是地方政府為了在“壓力制”下完成發展目標,對當年發展目標進行分解,與下級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要求下級政府如期完成各項指標,並嚴格進行考核,獎優罰劣的壹種管理制度。網格管理復制了類似的治理系統和方法,形成了“面向目標”的操作邏輯。
第六,“網格泛化”使得基層治理邊界模糊,主體權責不明。
有學者發現,在初始階段,網格管理側重於整合資源、溝通信息和強化服務,側重於建立技術、資源和公共服務之間的鑲嵌關系,強調建立數字化技術服務平臺。2005年後,網格化治理開始與以“維穩”為主要目標的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應用範圍不斷擴大,開始向黨建、工會、婦聯等行業領域延伸。有學者稱之為網格化管理的概括。也就是把網格的功能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網格的實現範圍也大大擴展了。
從公共治理技術和流程看,網格化管理延伸了治理鏈條,下沈了治理資源;有利於改善我國長期以來社會治理碎片化的狀況,也有利於打破職能部門之間的壁壘,整合社會治理資源;此外,壹些地方還通過引入數字信息技術,提高了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從社會治理體系和基層政權建設來看,網格化管理給街道、社區的組織架構增加了壹個治理層級;通過加強基層黨政組織的服務能力,鏈接來自市場和社會的服務資源,建立了管理與服務並重的治理體系;同時通過網格主動吸收、主動滿足社會利益。總體而言,網格化管理在壹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以社區制度為核心的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加強了基層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有助於公共服務需求的滿足、社會秩序的整合和基層政府權威的重建。
然而,在實施網格化管理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意想不到的後果。主要包括:“技術性”治理強調治理的形式可能偏離目標的本質;組織結構的“官僚制”帶來了高效率,增加了治理的復雜性;此外,治理的“行政化”制約著社區社會資本的生成和發展;“選擇性執行”的行為導致網格化管理目標的不完全實現;“目標導向”淡化了對實現目標過程的手段要求,容易誘發基層治理中的“打擦邊球”、“信口開河”甚至明顯違規;“網格化”模糊了基層治理多元主體之間的邊界,導致權責不清,使得基層政府無限承擔社會治理的責任,從而陷入高成本、高壓力的狀態。
造成上述意想不到後果的根本原因在於,網格化管理是政府自上而下主導的城市社區治理改革,因此必然反映了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發展變化的制度慣性和路徑依賴。只有在網格化管理中構建政府、市場、社會良性互動、相互制衡、相互賦權的制度性權力關系,改變當前政府在基層社會的治理思維,投入資源培育社會組織,引導市場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服務和治理,真正形成多主體協同治理的格局,才能消除網格化管理意外後果的負面影響,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1.保持基層黨政組織在網格化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就我國基層社會的現實而言,大部分治理資源仍掌握在政府手中,社區建設領域的壹些問題僅靠市場和社會組織仍難以解決。因此,在網格化管理中,壹方面要加強網格黨組織建設,創新基層黨組織領導方式。網格黨組織要立足服務和做好社區居民工作,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為重點,註重規劃、統籌、協調。避免疲於應付各種具體事務,還要充分發揮領導的核心作用。另壹方面,應努力建設服務型和反應靈敏的基層政府組織。要強化基層政府的服務意識和職能,不斷提高服務能力,使其成為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社會服務體系建設的參與者。同時,網格中的基層政府組織要改變對社會負責的慣性思維,面向更多的社區居民,有效回應、吸納和滿足基層社會的各種利益訴求。
2.要培育各類基層社會組織,增強網格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另壹方面,政府主導的網格化管理體現在各類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基層群眾參與有限,社區自治缺失。這與多元協同治理的基層治理體系相悖。因此,在實施網格化管理時,為了拓展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的渠道,應將屬於網格相同利益的公共決策權交給網格居民,培養其公共參與的意識和能力;要促進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發揮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秩序整合和利益表達功能,避免大量社會成員可能直接面對政府的無序狀態,同時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監督和制約;還要進壹步完善和規範社區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在網格化管理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提供制度支持。
3.充分發揮市場組織在網格化管理服務中的作用。
“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要求基層政府在承擔基本公共服務職能的同時,逐步退出部分社會服務領域,交給市場和社會組織。然而,目前中國市場組織進入這壹領域的渠道非常狹窄,功能也相當有限。因此,基層政府應徹底梳理網格化管理的職能,基於效率和質量的雙重指標,重新界定各項服務職能的供給主體,並對網格化服務職能的外遷和轉移做出時間表。政府也要創造寬松的環境,通過財政補貼、政策扶持、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企業進入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扮演規則制定者和競賽裁判的角色,而不是直接幹預服務供給過程;制定相應的市場法規,並有效發揮監管和監督作用,保證其有效實施。
4.尋求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和相互賦權。
行政力量、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的協同治理是提高網格化管理效率的必要前提。因此,需要以網格為單位形成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的嵌入式關系網絡,構建多元主體參與、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的協同治理空間;要明確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的權利、責任和關系,把網格化體系變成制度化的協作體系;要逐步改變以行政權力為基礎、主要依靠指揮動員實現目標的治理思維,各治理主體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準則,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平等理性協商合作,通過民主協商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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