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者檢查中查封、扣押納稅人的賬簿,導致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獲取認證結果通知書或審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申請抵扣稅款的;
(4)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申報扣除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稅抵扣憑證未申報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抵扣手續。
四、2007年6月65438+10月1後開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本公告實施前,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可在2006年6月30日12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請,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