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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直收模式”的實質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1)對直接征收模式下銷售收入的確認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的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壹)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1)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並已將貨物轉移給對方,暫記預計銷售收入, 但既未取得銷售額,也未取得索取銷售額憑證,也未開具銷售發票,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證的當天; 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內蒙古自治區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編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1,2010)規定,以購物卡、提貨卡、儲值卡、智能卡等價值型提貨券銷售的商品,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銷售額以銷卡時實際支付金額確定。采用直接付款方式銷售商品時,壹般采用提貨制或提貨制,貨款多以現金或支票結算。預付款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約定,預先從采購單位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貨款。預付貨款是賣方根據合同或協議,在發出貨物之前,預先向買方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的壹種信用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采取直接征收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證明的當天;以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以貨物發出之日為準;但生產期超過65,438+02個月的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生產銷售,以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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