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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昨天,筆者寫了壹篇短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困難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涉嫌違法。後來有網友建議看看新個稅法第36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第三十六條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這類政策的權利,即稅法授權。當然,作者並不認可。新個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因突發事件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按照筆者的理解,這壹條包含三層意思:壹、制定特殊優惠政策的原因。第二,優惠政策只在國務院制定,是壹種法律授權。第三,國務院制定的特殊優惠政策必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至於能制定優惠政策的原因,和是否違法沒有邏輯關系,我就不細說了。問題是,法律或人大的授權只限於國務院,制定後應該或必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從另壹個角度看,法律並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特殊優惠政策,但兩部委局卻這麽做了,這是越權。至於53號文件,說是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似乎證明是根據“指示”制定的,但法律並沒有授權國務院將行政法規或政策的制定權下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而且,既然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特殊優惠政策,而國務院沒有制定和履行法定職責,國務院也認為是違法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重新授權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以“指示”方式授權也涉嫌違法。在新個稅法制定之前,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很多關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文件,很多都存在爭議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但那是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之前,現在企業所得稅已經由全國人大正式立法,行政機關和納稅人應該認真對待和執行法律的現有規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發布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以授權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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