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 循環經濟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通過清潔生產和信息化及生態化設計,綜合利用和優化配置各種資源,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循環經濟的主要操作原則是減量、再用、循環。資源利用的減量原則,就是在生產的投入端盡可能減少使用自然資源,其核心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產品再用原則,就是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並在全社會合適的領域廣泛使用;廢棄物循環原則,就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排放,既做到排放無害化,又使廢棄物盡量轉化為可用資源,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與傳統經濟相比,循環經濟在物質流向和經濟運行模式方面有著自身獨特的特點。傳統經濟是壹種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其物流模式為“資源壹生產壹流通壹消費壹丟棄”,運行模式是“資源壹產品壹廢棄物”。這種經濟運行模式下的經濟增長必然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產生大量汙染物,導致環境惡化,人類生存質量下降。循環經濟的物流模式是“資源壹生產壹流通壹消費壹再生資源”,運行模式是“資源壹產品壹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經濟增長以資源充分利用為基礎,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從而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 根據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貧乏的基本國情,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迅速增長,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萬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噸標準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噸標準煤,下降近2/3.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據統計,2003年我國每萬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國的2.3倍,歐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國創造了世界GDP總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電力、鋼材和水泥分別是世界總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雖然2006年我國萬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遠未達到4%的年初計劃目標。按照產業經濟學的有關理論,我國目前已進入重化工業時代。西方發達國家在這壹時代都是以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當前我國的石油、鋼鐵、鉛、銅等主要生產資料已不能完全自給,更有能源、環境瓶頸的嚴重制約,這就決定了我國不能沿襲西方國家的傳統工業化模式。因此,要在資源、環境約束下實現經濟快速增長,就必須盡快轉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緩解經濟高速增長與原材料、能源供給不足的矛盾。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來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唯壹現實的選擇。
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不足與問題 由於以往對循環經濟認識的局限性,我國在1994年設立現行稅制時並未重點考慮發展循環經濟的特定要求,但現行稅制在某種程度還是體現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稅制度中,規定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減免增值稅,對利用“三廢”(廢渣、廢水、廢氣)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中,以“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壹些用不可再生資源、稀缺資源生產的消費品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範圍,在流轉稅領域形成了增值稅、消費稅的聯合調節機制。綜合來看,雖然現行稅收政策這些零星規定符合循環經濟的某些要求,但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力度遠未到位,在諸多領域存在缺陷與不足。這些缺陷與不足具體表現在相關稅種的制度規定中。 (壹)增值稅。壹是現行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承擔的進項稅額,會使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技術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企業承受較高的增值稅稅負,致使各類企業購進和使用環保設備的積極性受到影響。二是現行增值稅制度僅規定對從正規物質回收公司收購的廢舊物質按10%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對從居民和小規模納稅人處收購的廢舊物質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加重了利用廢舊物質進行生產的企業稅負,不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前,輪胎翻新企業只上交3%-5%的產品稅,稅改後該行業壹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另壹方面由於廢舊輪胎大多從民間收購。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稅負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來微利的行業變得整體虧損。三是現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廢棄物生產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僅涉及煤矸石、石煤、爐渣、粉煤灰、油母頁巖等幾項,沒有惠及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全部產品和活動。四是現行增值稅對其征稅範圍內的節能產品、清潔產品等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品,與其他應稅產品壹樣按照17%的稅率征稅。增值稅不僅不具有特殊的調節作用,相反,對企業節約能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生產活動卻有壹定的抑制作用。因為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原材料成本較低,增值額比重大,而增值稅是對產品增值額部分征稅,因而循環利用資源就要負擔更大比例的增值稅。這對發展循環經濟是極為不利的。
(二)消費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2006年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較大調整,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這次調整對促進環保、節約資源、合理引導消費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現行消費稅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仍存在不足:壹是征稅範圍過窄。沒有將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能耗產品、資源消耗品及高汙染產品(如對環境有害的電池、壹次性餐飲用品、塑料包裝袋和煤炭等)全部納入征稅範圍。二是稅率結構仍不合理。例如木制壹次性筷子和含鉛汽油的稅率過低,不利於控制資源消耗和保護環境。三是計稅方式不科學。消費稅是為調節消費行為而設計的,在生產環節征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另外,現行消費稅實行價內稅,既擠占了企業產品的價格空間。增加了企業負擔,也不利於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還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費稅正確引導消費、調節消費結構和限制某些消費品消費的作用。
(三)資源稅。現行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其征稅範圍主要限於礦產品和鹽。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調節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采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汙染的功能。同時由於征稅範圍較窄,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名貴中藥材、淡水等均未課稅,減弱了該稅應有的保護環境作用。另外,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應稅資源則不征稅。這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無序開采的逆向作用。
(四)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雖然對利用“三廢”進行生產的企業有減免稅的規定,但期限過短,方式單壹。優惠期限最長為5年,有的僅為1年,這不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因為這類企業從正式投產、運營到形成壹定規模並獲得壹定效益,壹般都需要若幹年的時間,而且需要購置資源循環利用所必需的專用設備,因而在投產初期的運行成本比使用常規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要高出許多。壹旦超過優惠期限,企業將面臨與其他常規企業相同的稅收待遇和較高的生產成本,這將迫使企業放棄資源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成本相對較低的常規生產模式。同時稅收優惠方式僅限於減免稅款,沒有采用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相關優惠形式,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另外,現行企業所得稅沒有突出對采用節能、環保、資源循環利用等技術的企業給予特殊專項稅收優惠。未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和調節作用。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我國在1993~1999年征收該稅時,規定對節能、環保項目的投資活動實行零稅率,即凡是投資於通過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技術進步以及其他途徑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節約煤、電、氣、油、水等資源和環保效益突出的建設項目,都可以享受此項稅收優惠。1999年以後,為緩解亞洲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我國實施了旨在刺激社會總需求的積極財政政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此稅即使恢復開征,由於其只對環保、節能項目的投資活動免稅,而對排汙項目沒有任何限制,從而不利於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另外,許多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項目沒有被列入享受稅收優惠的範圍內,致使該稅不能充分發揮對發展循環經濟的調節功能。
(六)車輛使用稅和車輛購置稅。這兩種稅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嚴重阻礙是機動車船的稅率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是兩稅相比,車輛購置稅稅率較高,車輛使用稅的從量稅額較低,這使消費者傾向於購買大排量的機動車,而不願購買和使用低排量的機動車;另壹方面又使落後車型、超期服役的車輛難以及時退出,從而加劇了機動車排放汙染嚴重的局面。同時,這兩種稅也沒有按照循環經濟原則,對具有節能、環保等功能的車船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
另外,我國目前對企業汙染環境的行為,是以征收排汙費的形式對空氣汙染、水汙染、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末端約束,沒有設立適當的限制性稅種。現行排汙費存在征收標準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和規範性不足等壹系列問題,對抑制企業汙染行為的效果並不理想,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三、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壹)完善現有稅種。
增值稅。壹是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國家應在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的基礎上,盡快在全國推廣實施,以適應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進行資源綜合利用生產和設備更新的迫切需要。二是擴大增值稅的優惠範圍。在保持原有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對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目錄》、《關於政府節能采購的意見》、《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產品都應給予壹定期限、壹定程度的稅收優惠。允許廢舊輪胎翻新企業無論在何處取得廢舊輪胎,都可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三是清理有關不利於控制環境汙染的稅收優惠條款。例如,取消有毒農藥、農膜適用低稅率和對生產金、銀產品的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等有關規定。 2.消費稅。壹是擴大征收範圍,將非應稅的高能耗產品、資源消耗品及高汙染產品納入征稅範圍,如對環境有害的電池、塑料包裝袋、煤炭等。二是適當調整稅率結構,以充分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如繼續適度提高大排氣量小汽車的稅率,降低低排氣量小汽車和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小汽車的稅率;適度提高含鉛汽油、木制壹次性筷子的稅率。三是適當擴大優惠範圍。對符合壹定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標準的產品。可按壹定比例減免消費稅稅額。四是將消費稅征稅環節改為零售環節,並實行價外稅計稅方式。 3.資源稅。壹是擴大征稅範圍,將壹些尚未納入該稅征稅範圍的資源如淡水、森林和珍稀動植物等納入征稅範圍。二是改變計稅依據。取消現行資源稅以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做法,改為以生產數量或開采數量為計稅依據。這可有效控制盲目開采和浪費自然資源的行為。三是提高稅率水平,優化稅率結構。原則上應對所有應稅資源普遍提高稅率或稅額標準。對煤、石油等非再生性資源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稅率,即在開采或生產環節按定額稅率從量計征,在銷售環節按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對淡水和動植物等可再生性資源可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對資源綜合開采、回收利用水平較高和環保效益突出的企業,給予壹定比例的稅額減征的照顧。 4.企業所得稅。壹是對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允許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縮短攤銷年限,加大對該類企業的扶持力度。二是對按照循環經濟原則經營生產的中小企業采用減免稅額、降低稅率和加大稅前扣除比例等稅收優惠手段,促進該類中小企業加速發展。三是適當延長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年限,並擴大優惠範圍。例如,可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如風能、太陽能等)的企業給予壹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5.其他有關稅種。壹是恢復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並對高能耗、高汙染行業的投資項目適用高稅率,對采用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技術的投資項目適用零稅率。二是調整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給予減免車輛購置稅的優惠待遇。按照機動車船的能耗標準制定車船使用稅的單位稅額,實行差別征收。三是調整營業稅稅率。對那些以木材、珍稀動植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經營並容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業規定較高的稅率,對有利於環保、耗費資源較少的行業規定較低的稅率。 (二)適時開征新稅種。 1.征收環境保護稅。在新壹輪稅制改革中,將現行排汙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在目前條件下,該稅的征稅對象可暫定為水汙染、大氣汙染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等三類汙染環境的行為。可由稅務機關授權暫由環保部門代征,以充分發揮環保部門在排汙監控、數據收集和人員、機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2.開征燃油稅。國際經驗表明,推行汽車燃油稅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良好手段之壹。它既可以引導節約能源,又可減少汽車使用量,保護環境。為降低征稅成本,該稅可與消費稅同時征收。 3.開征物業稅。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三稅合並而成物業稅,並按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將居民住宅納入征稅範圍,適當提高不動產的稅負,對多占少用土地資源的圈地行為和投機房地產行為利用稅收手段予以限制,發揮稅收對於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杠桿作用。同時對節能、節水、節材型的物業設施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