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進增值稅轉型,擴大行業範圍。盡快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試點工作從東北三省向全國鋪開。為避免重復征稅的弊端,同時應擴大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行業範圍,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的開辦費,以鼓勵民營中小企業的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技術的開發和使用。
2.放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後,銷售額標準取消。只要企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按要求報送相關稅務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漏稅行為,那麽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都應該享受壹般納稅人待遇。即使對於不能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也應降低增值稅征收率,或者適當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使其實際稅負接近壹般納稅人,以維護民營企業的平等競爭地位。
3.對營業稅進行地方調整。(1)我國稅法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時納稅者月營業額為200 ~ 800元,按時納稅者日營業額為50元。這個起征點標準太低,建議適當提高,免除部分民營小企業的營業稅負擔。(2)對金融企業向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給予稅收減免優惠,鼓勵其向民營中小企業放貸,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3)完善租賃業稅收制度。因為大部分民營企業資本規模有限,對融資租賃和融資租賃的需求巨大。然而,我國現行租賃業稅收制度的混亂阻礙了租賃業的快速發展,進而影響了民營經濟的發展。
4.調整關稅。降低對民營企業的許可限制和關稅,對國家產業鼓勵的設備和技術進壹步降低關稅稅率甚至免除關稅,以提高民營企業的產品技術水平和出口競爭力。
(2)改革和完善所得稅。
1,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現行所得稅制度在改革開放之初確實發揮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原有作用,但現在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僅為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的1/3 ~ 1/4。要改變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現狀,讓內外資企業相對公平競爭。在建立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時,應加大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2.允許個人獨資和合夥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避免雙重征稅。
3.降低所得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下調企業所得稅稅率。目前發達國家的所得稅稅率壹般在15%左右,而我國基本稅率壹直維持在33%。名義稅率過高,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稅負,不利於吸引投資者開辦企業。可以考慮適當降低稅率,設置多重優惠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減輕企業稅負,促進企業發展。
4.放寬稅前費用標準。統壹後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標準原則上接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標準,完全取消了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起到了稅收導向的作用。在統壹稅制、降低稅率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增加或延長民營企業創辦初期的科技創新免稅期和優惠期;放寬稅前列支標準,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的,實行部分或全部返還已繳納稅款的政策;允許民營企業在稅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用和人才費用;允許私營企業對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特別折舊和附加折舊的方法;對壹定比例、壹定數量的失業人員,在壹定時期內減免企業所得稅,等等。為了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創造和擴大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和競爭力。
(三)完善稅收征管模式
嚴格依法治稅,嚴禁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稅收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守我國稅法,確保稅法的權威。明確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制定嚴格、科學、易操作的執法程序,確保稅收執法的規範性和高效性,建立合理有效的稅收執法體系。
同時,要改變目前稅務機關為完成稅收任務而“抓大放小”的做法,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宣傳和納稅指導,及時為民營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等涉稅事宜,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針對“核定征收”的濫用,應當改進征收方式。同時,針對民營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低、賬證不全、管理水平相對落後的情況,采取“重服務輕處罰”的管理模式,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