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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1-25 選擇字號:大 中 小
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是針對特定國家(地區)而言的,如境外法人企業A取得來源於本國境內所得,則A即為該國非居民企業;同理,我國企業B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C,B、C均有可能在境外國家(地區)取得所得,則B、C構成境外某國非居民企業。原內資所得稅條例主要針對中國內資居民企業征稅,未凸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劃分問題;原外資稅法對中國外資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征稅,原外資稅法和稅收協定實際上都按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分別設定納稅義務。
居民企業認定與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認定采取從緊原則,通過稅收抵免機制保證我國稅收管轄權的完整,同時避免雙重征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稅法對居民企業認定遵循兩條標準,只要滿足其中壹條標準即為居民企業,壹是註冊地標準。納稅人只要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即使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也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二是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企業即使不在中國境內註冊,只要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也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稅法判定實際管理機構采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如壹些企業在避稅地註冊登記,以便境外融資或以較低稅收成本實施資本運作,該境外註冊企業的境內機構盡管名義上不稱為“總機構”,只要該機構在實質上對整個企業集團具有全面管理和控制職能,如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投資決策、任免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賬務、核算、納稅、融資、審計決策等,即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
境內實際管理機構與境外註冊企業是總分關系,不是母子關系。對於境外註冊,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其境外企業與境內機構屬於總分支機構關系而非母子公司關系;境內、境外企業屬於總分機構關系,才談得上考慮實際管理機構問題,才需要判斷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是否屬於中國居民企業。對於母子公司體制的境內外機構,其境內機構直接屬於獨立法人企業。
居民企業對中國政府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向中國政府申報納稅,稅收抵免制度保證了稅收管轄權的完整,同時避免雙重征稅。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境外所得均應依本國稅法向所在國家(地區)政府申報納稅,這是居民企業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的體現。同時為避免境外所得雙重納稅申報而歧視性征稅,各國通過稅收協定引入稅收抵免制度。在抵免機制下,對稅收管轄權應有壹個操作性認識,稅收管轄權強調壹個國家(地區)政府對某項所得的征稅權,這是壹種行政主權和財政權力,主要體現為納稅人就某筆境外所得向居民國政府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並在稅收抵免機制下補繳稅款。稅收協定將會在協商基礎上限制壹國(地區)的部分征稅權,為保證協定執行效率,通常賦予協定比國內法更高的法律地位;稅收抵免制度要求征稅國政府對某筆境外所得征稅權予以自願的有限讓步,這在操作層面保證了協定國稅收主權的完整。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基於以下目標引入稅收抵免制度:壹是保證中國政府稅收管轄權完整;二是通過稅收抵免機制,在對境外所得已征稅款進行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征稅;三是保護中國稅源,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非居民企業認定與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對中國政府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對中國政府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就其最終控制權而言,必屬於某國法人(或居民)企業,該法人企業可能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或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該法人企業是中國的非居民企業。
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屬於非居民企業:(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在外國(地區)註冊成立;(2)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非居民企業在此基礎上有兩種情形:壹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即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6)營業代理人,非居民企業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儲存、交付貨物的,該營業代理人視為常設機構。設立機構、場所是非居民企業獲取生產經營所得的必要條件,這些機構、場所壹般能夠取得日常性、連續性的生產經營所得,需在中國境內辦理稅務登記,屬於正常納稅人。二是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入、財產租賃收入、委托經營收入等非生產經營所得,此類非居民企業由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無生產經營性所得,主要取得臨時或壹次性所得,不需在中國辦理稅務登記。
非居民企業對中國政府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承擔與其本身有關的無限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作了規定。非居民企業在我國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向中國政府申報繳納所得稅,非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以及與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不在中國申報繳納所得稅。由於非居民企業既有境內所得,也有境外所得,為準確界定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實際操作中需判定非居民企業某項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來源於境外。參照國際慣例,稅法實施條例對於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動產、權益性投資資產)、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來源地判定原則作了規定;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流轉稅和財產行為稅對應稅收入征稅地的判定;對於居民企業境外所得,也需按上述原則判定征稅地;對於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由於無跨境征稅權的爭議問題,壹般不作過多深究。
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可能取得三類所得:(1)所設立機構、場所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2)所設立機構、場所從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類所得等;(3)盡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該非居民企業仍可能繞開所設立機構、場所,直接從境內其他企業取得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性所得、信托收益等。對於(1)、(2)兩項所得,盡管該非居民企業對中國政府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但所設機構、場所實際上在中國承擔機構、場所本身的無限納稅義務。假定該機構D受總部F委托負責管理整個集團在亞太地區的商標權,則D從其他國家取得的商標使用費收入,也應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體現了D承擔與其本身有關所得的無限納稅義務的特點。當然D在中國納稅後,其境外母(總)公司F依據所在國稅法予以稅收抵免。對於(3)項所得,F可能繞開D直接從中國境內其他企業G取得非生產經營性所得,此筆所得與D無實際聯系,則納稅人是F而不是D,F對中國政府承擔有限納稅義務,由支付人G采取源泉扣繳方式征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只能在中國境內取得非生產經營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商標使用權收入、財產租賃和財產轉讓收入等,屬於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應采取源泉扣繳方式征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章還規定了源泉扣繳稅款的追繳順序,首先由支付人扣繳稅款;其次,如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時,賦予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法律責任;如果納稅人未自行申報補稅,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稅款。如(3)項所得,G應依法扣繳F的稅款,如果G未扣繳稅款,應對G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的0.5倍~3倍的罰款,同時,F應主動申報納稅;如果F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可以從D應支付F的其他收入或F在境內的其他收入中追繳稅款。
可口可樂在中國設立有機構,所以屬於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