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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稅務代征代繳資質

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財務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能依法履行稅收代征工作;

(四)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2.代征稅款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為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

3.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壹:

(壹)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

(二)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

(三)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

(四)有利於稅收管控和方便納稅人的其他關系。

四.委托代征最長有效期是幾年?

《委托代征協議書》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委托代征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向代征人發出《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提前終止委托代征協議:

(壹)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稅務機關被撤銷主體資格的;

(三)因代征人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代征人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代征人應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結清代征稅款,繳銷代征業務所需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收回《委托代征證書》,結清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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