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核準的收款政策
(壹)、認可集合的概念
核定征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以特定方式確定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稅額,使納稅人據此納稅的壹種征收方式。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新的《核定征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定已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
(1)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
(2)能夠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總收入;?
(三)納稅人的總收入或者總成本能夠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納稅所得額或成本費用率核定;?
(3)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的消耗計算或核定計算;
(4)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以上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使用兩種以上方法。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不壹致時,可以從上級核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從觀點上不難看出,在查賬等正常方式難以征收稅款,又無法保證核定的應納稅額與實際情況完全壹致的情況下,是稅務機關采取的壹種相對合理的征稅方式。這也是為什麽被批準收稅的企業也要落戶的根本原因。只有通過結算,才能使事先核定的稅額與實際操作中應繳納的稅額壹致。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這就不難理解了,稅法要求的稅,是按照查賬征收的方法來核定企業全年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這也是核實企業需要結算的法律依據。
(二)、核定征收的後續管理
企業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或定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後,無論是按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是按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都應根據實際或預計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等扣除項目,核定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並對稅法規定的稅收征收政策和方法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核定結果大於按定額、定額方法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和新的核定征收辦法的規定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
(二)核定結果少於按照定額、定額方法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按照定額、定額方法的計算結果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核定結果大於或小於按照定額法和定額法計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20%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核定征收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調整以前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
(4)經核實的結果按固定稅率征收,實際所得率高於新《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相應行業最高所得率20%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納下壹年度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或者申請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3)新《核定征收辦法》五大變化
(1)擴大了企業所得稅範圍。核定征收範圍由原來的內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居民企業,而不僅僅是原來的內資企業。另函通知“特定納稅人”國2009年第377號進壹步澄清。
(2)明確了驗證和收集的方法。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法僅限於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稅額,其他方法取消。
(3)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應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原規定只要求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參加匯算清繳,而新的《核定征收辦法》要求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匯算清繳。
(4)規定符合審計征收條件後,應及時轉入審計征收。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已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立賬戶體系,完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施查賬征收。?
(五)規定經批準的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取消原征收辦法中“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國稅函〔2009〕377號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最終結算的特點
(壹)、實施最終結算的依據。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按月或者按季確定納稅人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的方法,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這裏所說的“按照規定的期限”,實際上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匯算清繳期。
(二)結算支付的方法和步驟
與查賬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納稅人的全部收入或成本支出作為計稅依據,然後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行業的特點、地理位置、經營規模,並參考同行業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核定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確定的計稅依據和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稅款,或者直接核定定額,納稅人按時繳納稅款。因此,在匯算清繳時,應先根據審核征收方式及相關政策進行匯算清繳調整(調整收入或費用總額或應納所得稅總額),再根據批準的稅收征收方式進行匯算清繳。
1.按照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年度終了進入匯算清繳期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2008〕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2008〕6544號)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具體征收方式計算申報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其中,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核定所得率的計算對象(收入總額、成本總額或支出總額),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成本總額或應納稅支出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申報表》)。實行定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填寫欠繳的稅款,並結清欠繳的所得稅。具體計算和報告方法如下:
(1)核實總收入,填寫申報表第1行。
按月或按季度預繳時,多數企業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按固定比例繳納。年末,納稅人除上述已入賬收入外,還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年第875號)的規定,將應確認而未確認的收入計入全年應申報的收入總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包括用於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員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的商品、財產和服務。)、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捐贈收入、股息收入、產品分成收入,以及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的委托加工制造,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超過65,438+02個月。國稅函〔2009〕377號文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總和”的明確定義為:應納稅所得額總和=收入總額-不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1行總收入確定後,其他行填寫問題不大。
(2)核實費用或支出總額,填寫申報表第4行或第7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核定征收辦法和國稅函〔2009〕377號文的有關規定,這裏的成本或支出總額應是與收入有關的各項費用或支出,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支出。除已記錄的成本、費用外,納稅人還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方法,將應確認而未確認的成本、費用計入當年應申報的成本、費用總額。包括視同銷售(包括將商品、財產和服務用於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員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和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超過65,438+02個月的成本和費用,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成的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認。
需要調整的,如廣告費用超限額、三項費用、業務招待費、捐贈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罰款或保險賠償(補償)等。這裏要特別提醒的是,因免稅或不征稅收入而產生的相應費用或支出,應排除在總成本或支出之外。如財稅[2009]87號規定的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資產折舊攤銷形成的費用,三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可以不計入總成本,但三個條件不同時滿足或五年內無支出且未返還財政部門的, 應在取得資金的第六年計入總收入,相應費用可計入當年總成本。
從上面不難看出,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計算,說白了就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未計入預繳的收入或費用和不應計入預繳的收入或費用進行調整,重新計算應納稅收入或費用總額,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最終確定應納所得稅額。算下來,少交的收入需要還。
2.核定應納所得稅的納稅人。
以這種方式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會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各種收入和費用進行調整,最終確定應繳納的所得稅,少繳的部分需要補繳。與查賬征收不同的是,決算時不需要填寫相關附表。
3.新《核定征收辦法》沒有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但國稅函〔2009〕377號中明確指出,“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從中不難看出,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壹點在最終計算時也需要特別註意和調整。
4.其他在最終結算中需要調整的事項。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應稅所得率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項業務的,不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都應當按照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主體項目應是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總收入或成本(費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20%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調整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
可見,年初或開業時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可能會因後期經營業務的變化而引起應稅所得率的變化,所以年末也可能涉及到用新的應稅所得率重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引起應納稅所得額的變化。
(三)、核定征收企業年終決算政策不明確。
1,新《核定征收辦法》對最終結算支付的政策不是很明確。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所得稅確定年度補征或退稅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並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雖然新的《核定征收辦法》對按照應稅所得率或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規定,但並未明確匯算清繳是以核定所得率或定額為依據,還是以查賬核定征收的方法為依據。而且少繳的部分需要在匯算清繳後補繳,多繳的部分不能在次年的所得稅中退稅或抵扣,與審計匯算清繳後的多繳少繳不同。
2.審計征收和核定征收發生變化時,是否能夠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相關費用。納稅人因審核不合規而在年中變更為核定征收的,上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能否彌補,獎金扣除項目和未完成的廣告費能否在核定征收期內扣除。這些都是需要政策明確的地方。否則,匯算清繳操作將由地方稅務機關說了算,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簡而言之,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大部分相關規定和程序仍然是查賬征收條件下的操作模式。雖然新的《核定征收辦法》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也需要進行年終匯算清繳,但由於政策和相關規則的模糊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補充或明確。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新的核定征收辦法的綜合精神,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像查賬征收企業壹樣,自覺進行年終綜合匯算清繳,稅務機關也應認真對待核定征收企業的匯算清繳工作,並貫徹執行,以體現稅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