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全額稅收
建築業營業稅的營業額是指承包建築、修理、安裝、裝飾等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建築安裝企業向施工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以及在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壹般都是全額繳稅。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服務)的,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材料、動力的價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價格。
第二,差額稅
建築安裝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總價和其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核定稅額
在特殊情況下,組成部分的應稅價值用作應稅營業額:
應稅價值=項目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四、建築業營業稅計算中的特殊規定
1.提供建築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築勞務,必須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證明。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件,按照本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1)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2.裝修工程的營業額是提供裝修服務所獲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3.建築安裝企業向施工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搬遷費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4.施工企業向施工單位收取的材料差價、趕工費、優良工程獎、提前竣工獎,應並入應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