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住房”是指納稅人及其直系親屬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出租住房、出售住房和其他營業用房。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
(壹)單位或者個人將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單位或個人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並出售的自建行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財政部:個人銷售自建住房免征營業稅。
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服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壹條第(二)項修改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其學生學歷為國家承認的普通學校和各類學校”。
(2)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技師學院。"
二、個人銷售自建住房,免征營業稅。企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和標準價出售房屋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差價補貼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受中央、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鹽等六種商品(限於中央儲備)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對上述六種儲備商品進行收售,取得財政儲備資金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貼息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為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取得的,以及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償還貸款利息取得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
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因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質量價差補貼收入。
四。本通知第壹條自2013 10起執行,第二條、第三條自20110 10起執行。
人民網-財政部:個人銷售自建住房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