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對象向稅務主管機關所在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2、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初審後,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3、審核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對象。
壹、申請創業補助
符合創業補貼條件的,可持工商、稅務登記證和身份證,屬個體經營的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屬創辦企業的,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創業補貼滿足條件
申領人員需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註冊時間必須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後,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有固定營業場所並辦理就業手續,且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
營業執照註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註明時間之後或在畢業學年時間範圍內。其中,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創業者,申領補貼時須正常經營滿2年。
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後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申報流程
第壹步:提出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填寫創業補貼申報表,持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復印件、創業實體店內(外)經營圖片(2-4張),填寫個人申請書及個人承諾書(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創業計劃書、畢業證書復印件);
第二步:村上簽字蓋章
村兩委對創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脫貧家庭勞動力)申報資料及相關內容、(經營狀況)進行審核,並開具證明(其中:脫貧家庭勞動力還需村上出具脫貧戶相關證明),村兩委簽字蓋章後報鎮(鄉、街道辦)審核;
第三步:鎮(鄉、街道辦)簽字蓋章
鎮(鄉、街道辦)對村上審核後的創業人員申報資料(經營狀況)及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復核無異議後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並進行7天公示,公示期滿由經辦人將申請資料上報市就業局;
第四步;就業局核實、核查
就業局對鎮(鄉、街道辦)上報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匯總,提請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創業補貼人員營業執照註冊情況及首次經營情況進行審核;
就業局工作人員聯合鎮(鄉、街道辦)(就業局、鄉鎮負責人、農保員、協理員)對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後的申報創業實體,進行實地核查核實;
第五步:資金撥付
就業局對核查核實後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壹次性創業補貼資金1萬元。
法律依據: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