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在實際刻章過程中,主要看當地稅務局的要求。
發票專用章尺寸規定:
壹、形狀為橢圓形,尺寸為40×30(mm);
二、邊寬1mm;
三、中間為稅號, 18位阿拉伯數字字高3.7mm,字寬1.3mm,18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
四、稅號上方環排中文文字高為4.2mm,環排角度(夾角)210-260度,字與邊線內側的距離0.5mm(字體為仿宋體);
五、稅號下橫排“發票專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寬3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字頂端距離4.2mm(字體為仿宋體);
六、發票專用章下橫排號碼字高2.2mm,字寬1.7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號碼頂端距離10mm(字體為Arial),不需編號時可省去此橫排號碼。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並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壹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壹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
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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