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1、首先稅務專管員拿壹份申請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表格,如實填寫公司的賬薄建立情況,在是否能準確核算收入欄填是,是否能準確核算成本欄填否。
2、同時準備壹份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申請,壹起報給稅務專管員初審。
3、專管員通過後就將妳公司的核定申請上報稅務局審批。壹般只要專管員通過了,就基本申請成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壹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