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439號發布);(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號發布)第三十二條 在程序和手續上,各地規定大同小異,壹般來說20個工作日可審批,營業性演出包括社會福利性募捐演出需向當地文化部門(文化局)提出申請,程序和申請資料如下: 舉辦演出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演出活動必須由具備演出經營或演出經紀資格的公司承辦;2、有固定演出場所;3、參與演出活動的演職人員必須證件齊全;4、有格式規範的演出合同;5、演出節目內容符合《條例》規定的要求;6、募捐演出的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主辦單位和演(職)員不得從中提取報酬。 申請人應該提交的全部材料:1、承辦單位經營資格證明文件;2、演出場地使用證明;3、參與演出的演職人員演出資格證明文件;4、演出合同(演出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演出時間和場次;②演出地點;③主要演員和節目內容;④演出票務安排;⑤演出收支結算方式;⑥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5、演出節目內容資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許可程序:壹、受理1、崗位責任人:局文化市場管理科受理人員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3、時限:即時 二、審查(壹)初審1、崗位責任人:局文化市場管理科初審人員2、崗位職責及權限:(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2)提出初審意見,交文化市場管理科負責人復審。3、時限:10個工作日(二)復審1、崗位責任人:局文化市場管理科科長2、崗位職責及權限:(1)按照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辦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復審;(2)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核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壹並退回初審人員。3、時限:5個工作日三、決定1、崗位責任人:分管局領導2、崗位職責及權限:(1)按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定;(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和理由。3、時限:2個工作日四、送達與公示1、崗位責任人:局文化市場管理科工作人員2、崗位職責及權限:(1)公示審定結果,如無異議,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2)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將批準文書發放給申請單位;(3)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制定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壹並退還當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4)按要求將審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歸檔。3、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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