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基層工作人員短缺、保障條件不足等問題日益顯現。這進壹步暴露出基層社會救助精準度不夠高、經辦能力依然薄弱、能力建設不足等問題。
重視不夠,配置低。
社會救助工作是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下設的民政辦公室的壹部分。分管工作的管理人員太多,待遇低於其他鎮(街道)幹部。壹些人抱著“事多不如事少”的心態,對社會救助工作重視不夠,導致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制約了基層工作的開展。
人力不夠,也不夠。社會救助對象覆蓋面越來越廣,醫療救助由8個群體擴大到9個群體,農村低保和臨時救助由季度申報調整為每月申報,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定要錄入信息系統並進行核對比對。雖然部分地區出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對鎮(街道)人員編制提出了具體要求。但實際上,大部分鎮(街道)都沒有配備齊全,有些鎮(街道),尤其是小城鎮,只有壹個人或“半個人”從事社會救助工作。這使得社會援助工作人手不足,力度不夠。
隊伍不強,素質不高。
壹些鎮(街道)管理人員年齡結構嚴重老化,機構運行缺乏活力;有的管理者憂患意識不強,沒有足夠深入的調查研究,對本地區貧困戶的實際生活狀況沒有足夠深入的分析;少數基層人員對新出臺的政策學習不深入,考察方向不明確。有的調研走訪流於形式,對群眾的真實困難了解膚淺,直接影響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甚至有個別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違規為親屬辦理低保。
資金不足,保障不足。
各鎮(街道)開展城鄉低保、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工作,進行入戶調查,組織公眾評議,完善備案公示、審核程序,錄入信息進行比對,救助範圍擴大,救助節奏加快,工作量大大增加。村(居)委會壹方面要給前來參加評比活動的群眾提供會議補貼,另壹方面要給進行入戶調查的村組幹部提供誤工和交通補貼。現在的預算明顯不足,基層幹部群眾有怨言。
面對基層經辦能力差的現狀,應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強隊伍建設。
將“網格化”理念植入社會救助工作中,依靠網格員“第壹時間”發現、報告困難群眾,變社會救助為主動救助。同時,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配齊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建立健全區(縣)、鎮(街道)、村(居)、組、網格員五級網絡管理體系,實現“五級聯動”。建立長效培訓機制,圍繞基層隊伍素質的提高,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基層社會救助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機制,重點采取思想引導、專業培訓、能力培訓等措施進行傳、幫、帶,讓社會救助管理人員在基層實踐中獲得經驗。建立社會救助人才交流激勵機制,暢通人才交流綠色通道,增加基層人員掛職鍛煉或交流、提拔重用的機會,形成“進得來、用得上、出得去、用得上、用得上”的人才合理流動機制。
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監督管理。
從建章立制、完善機制入手,不斷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各項規章制度,形成健全的制度體系,為依法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註重三個結合:長期公示與動態變化公示相結合,備案制與公示制相結合,信訪舉報制與信息核查制相結合,提高社會救助的精準性。積極加強與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開展聯合檢查,積極爭取和密切配合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監督。
搭建信息化辦公平臺,提升服務水平。
適應新常態,逐步建立健全與市、區(縣)、鎮(街道)、村(居)相銜接的網上辦公系統,不斷完善各類社會救助業務申請審批網上系統,實現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業務審批和資金發放全部網上辦理。不斷加強與同級部門的對接,實現城鄉低保和醫療救助制度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救助聯網,搭建縱橫貫通的信息化辦公平臺,優化運行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平臺,實現工商、稅務、人社、財政、衛計委、公安等相關部門信息數據共享,綜合運用,確保精準救助,提升服務水平。
增加財政投入,增強保障能力。
加大工作經費預算,全面落實入戶調查經辦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補貼,參與評議群眾會議補貼,充分調動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群眾的工作積極性和參與主動性。在基層聘用的社會救助助理員,以及村(居)民小組組長、網絡員的待遇由政府列入預算,實行壹定的工作補貼,確保事情辦成。要進壹步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基礎條件建設,為辦公場所、設施設備、機構運行和人員培訓提供經費,即實行“壹站式辦公”,設立便民服務窗口,配套現代化設施設備,落實崗位人員,改善保障條件,方便群眾辦事。
引入政府購買服務,探索救助方式。
推動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模式升級,應積極探索引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現階段可以探索購買兩種服務:壹是購買管理服務,即可以充實和協助基層社會救助部門有效開展對象識別、家庭調查、病例發現等工作。通過在基層社會救助部門設崗或向第三方社會自治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抽查合格率100%,復檢準確率100%。二是探索建立政府采購機制。應根據貧困群體的個性化需求,設計相應的救助服務項目並向社會公開合同,或允許當地社會組織提出有針對性的救助服務項目,經政府評估後實施。在提供項目資助的同時,也可以利用財政資金積極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