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填寫指南:
壹、詢問客戶是否為軍人、武裝警察
1、如果客戶為軍人、武裝警察,請客戶提供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並確認證件是否有效。如有效,則客戶無須填寫聲明文件;
2、如果客戶不是軍人、武裝警察,或無法提供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或提供的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無效,則客戶需要填寫聲明文件。
二、指導客戶填寫聲明文件
1、填寫姓名及投保單號(或保單號):投保請填寫投保單號、保全和理賠請填寫保單號、保全和理賠請填寫保單號
2、勾選“居民身份”;
1)如果客戶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居住365日且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性臨時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時,則客戶可以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需勾選“僅為中國稅收居民”;
2)如果客戶不符合1)中描述,則客戶屬於非居民,需勾選“僅為非居民”。
3)如果客戶既符合1)中描述,同時客戶又符合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要求,則客戶屬於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需勾選“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稅收居民身份的判斷應由客戶自主完成,上述內容僅供銷售人員/業務專員/經辦人員參考。
特別註意的是,如果客戶勾選了“僅為中國稅收居民”,則客戶僅需在聲明文件下方簽名並填寫簽署日期,不需要填寫聲明文件中的其余內容。
如果客戶選擇了“僅為非居民”或“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則客戶必須配合填寫聲明文件中的其余內容。
3、填寫姓名、出生日期、現居地址、出生地
需填寫自己姓名的拼音或英文,同時填寫出生日期。
1)如果客戶的現居地址在中國境內,則在現居地址的中文行填寫詳細的可通訊的現居地址;
2)如果客戶現居地址在境外,則在現居地址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寫詳細的可通訊的現居地址。
3)如果客戶的出生地在中國境內,則在出生地的中文行填寫詳細的出生地址;
4)如果客戶的出生地在境外,則在出生地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寫詳細的出生地址。
4、填寫稅收居民國(地區)及納稅人識別號
需填寫自己所有的稅收居民國(地區)的名稱,及在該國家(地區)的納稅人識別號。
如果客戶不能提供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則必須勾選原因;如果勾選“賬戶持有人未能取得納稅人識別號,如選此項,請解釋具體原因”,需進壹步填寫具體原因。
5、再次確認身份信息並簽署姓名及日期
1)勾選“僅為中國稅收居民”的客戶填寫完第1至2項內容後,應簽名並填寫簽署日期,同時聲明簽名人身份。
2)勾選“僅為非居民”或“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客戶填寫完第3至第4項內容後,應簽名並填寫簽署日期,同時聲明簽名人身份。
三、銷售人員、業務專員或經辦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確認資料、信息
1、銷售人員、業務專員或經辦人員應查驗個人客戶已經填寫所有相關必填項信息並進行合理性審核。
2、對於新契約,若個人聲明含有非居民、個人聲明填寫信息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或達到特定標準,需要求客戶提供中國身份證或相關的合法身份證件、外籍身份證明文件或納稅人識別號證件(僅當可以從該證件證明其稅收居民國時可以單獨使用,下同)並復印或影印留檔。
對於保全和理賠,經辦人員應確認已經對所有證明資料進行了復印或影印留檔。具體要求如下:
1)當客戶登記為僅為中國稅收居民時,必須收集客戶的中國身份證或相關的合法身份證件並復印或影印留檔;
2)當客戶登記為僅為非居民時,必須收集客戶的外籍身份證明文件、納稅人識別號證件(同上)並復印或影印留檔;
3)當客戶登記為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時,必須收集該客戶的中國身份證或相關的合法身份證件、外籍身份證明文件、納稅人識別號證件(同上)並復印或影印留檔。
3、銷售人員、業務專員或經辦人員應驗證客戶選擇的稅收居民身份與現居地址、出生地是否存在國別不壹致,或居住地址、出生地與填寫的稅收居民國(地區)是否存在不壹致情況。
如果發現不壹致情況,應要求客戶填寫合理解釋附在聲明文件後或重新填寫聲明文件,並對其提供的證明文件進行復印或影印留檔。
擴展資料:
提供資料: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為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的,還應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復印件或未交稅書面說明。
為協助我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各項待遇,應納稅人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有關稅收法律及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居民條件是指: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由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而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其中: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個人。
上述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在申請居民身份時,應同時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49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10〕286號)
各級地稅局負責所轄範圍內納稅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稅務局,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壹分局為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單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的具體受理部門由各稅務分局(所)前臺窗口負責。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