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為我國政府職能轉變、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仍存在壹些突出問題,以至於很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被老百姓形容為“戴著市場帽子,拿著政府鞭子,官(兼)職收企業票”。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的活力,也影響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進,不利於理順政府、市場、企業和中介機構的關系。
壹是在法律設置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存量較大,法律依據不足。表現為:行政審批中介事項伴隨行政審批事項,總量大,分布不均;設立依據不全,很少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為審批要件。
二是市場競爭方面,壟斷比較突出,存在不正當競爭。表現為:政府在某些特定領域或地區限制了中介機構的數量;絕對壟斷領域的中介服務機構無壹例外不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機構,也不是與政府部門關系密切的機構;審批部門部分人員在與本部門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兼職。
三是服務收費方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混亂,服務質量良莠不齊。表現為:在高度壟斷的領域或地區,價格高,靈活性有限;在市場競爭激烈的地區或區域,出現了低價競爭的現象;從總體上看,“事多、亂、強”給企業造成了很大的負擔。
四是政府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監管薄弱,處罰力度不足。表現為:監督權力分散,監督依據不全;綜合監管和事中事後監管薄弱,處罰力度有限;信用體系仍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中央政府牽頭清理規範意義重大。
通知要求國務院部門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這對全國中介服務領域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壹是明確政府、市場和社會關系的試驗田和試金石。中介組織是社會組織的壹種,是政府和市場之外的社會第三方。理論上可以有效連接政府和市場。我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形式多樣,與政府關系復雜,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中間過渡和處理難點。《通知》的發布和實施,將為理順上述三種關系提供典型案例。
二是依法行政和現代治理的必由之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是我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建立負面清單,有利於約束政府權力,切實做到“無授權不可為”。《通知》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推進改革,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積累依法行政經驗,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實踐。
三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環節。未來,我國將建立統壹、開放、有序、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體系,中介服務市場也是重要的壹環。《通知》旨在清理和規範當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存在的政企分開、政府幹預多無依據、壟斷嚴重、收費混亂等問題,有利於構建中介服務現代市場體系。
四是打造防止尋租腐敗的重點工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連接政府和市場兩端,是容易發生尋租腐敗的灰色地帶。“紅頂中介”、政府人員兼職、政府審批部門不合理限制幹預市場等問題飽受詬病。《通知》對上述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的弊端提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可謂對癥下藥。
五是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和重點。目前相當壹部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是事業單位,承擔著幾乎所有的壟斷性中介事項,為政府提供技術審查事項。厘清業務與行政審批部門的關系,壹直是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通知》為這些事業單位提供了方向和路線圖,有利於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通知》明確了清理規範的範圍、性質和行為特征。
《通知》並不是針對整個中介服務領域,而是針對與行政審批直接相關的中介服務,包括審批過程中需要申請人委托的各類中介服務活動。與行政審批無直接關系、受企業等市場主體委托的中介服務活動不在本次清理規範範圍內。
具體而言,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包括中央政府人力資源部門和地方機構實施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不包括地方政府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委托相關機構開展的技術服務活動不在本次清理規範範圍內,但必須予以規範。《通知》還涵蓋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其他有償服務,如行業協會提供的認證意見或中介服務。
《通知》提出了清理規範的主要內容和路線圖。
《通知》明確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取消、轉型、保留的辦理方式,提出了規範管理的原則和期限要求。
首先是清理事務。針對中介服務設立依據不全的情況,提出除依法設立的以外,不再作為審批受理條件;對可以通過監管解決的事項,不設立中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委托的技術服務不得轉移給申請人的義務。
二是打破壟斷。針對部分領域中介服務市場壟斷、競爭不充分的情況,提出取消部門自行設定的中介服務執業條件;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三是切斷聯系。針對紅鼎中介與審批部門的利益輸送問題,提出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得開展與本部門審批事項相關的中介服務,而應與企業脫鉤並取得相應資質;嚴禁指定中介機構;行業自治組織的中介機構必須與審批部門脫鉤;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
四是規範收費。針對中介服務收費混亂的問題,提出中介服務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短期內壟斷性強、競爭不充分的要實行政府定價,盡量縮小政府定價的範圍;審批部門委托的技術服務費用應當納入政府部門預算。
五是庫存管理。針對部門自行設置中介服務的問題,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凡未納入清單的,不再作為審批條件予以受理;新事項經過嚴格論證,履行法定程序;事項清單和中介服務信息向社會公開。
六是加強監管。針對中介服務市場監管不力的問題,提出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完善指導監督制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加強信用體系和評價機制建設。
《通知》體現了問題導向、源頭治理的原則。
壹是對象和範圍的側重點明確,清理和規範各有側重。清理的重點主要是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申請人委托的有償中介服務,規範的重點是中央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提供的技術服務。
二是強調源頭管理,清理與規範並重。既全面清理缺乏法律依據的中介服務,減少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模,減輕申請人負擔和全社會成本,又規範壟斷、價格等問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和效率提升。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提效防腐。著力解決群眾集中、社會反映強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多、收費亂、壟斷和市場不公平、利益輸送嚴重等問題,提高行政體制改革和中介服務市場效率,增強公共改革“獲得感”。
四是重點抓好責任落實、自查門戶和督察協調。要求國務院審批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中介服務進行逐壹清理,國務院審改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正確理解和貫徹《通知》精神,確保實施效果。
壹方面,《通知》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的壹些具體創新。
比如取消不能於法有據的機構資質認定,體現“法無禁止即可為”;禁止設置限制性條件,促進公平競爭,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禁止指定服務,體現利益脫節;明確同壹事項回避中介的原則,體現中介服務的公平性。
另壹方面,清理規範要重在落實,要正確認識未來形勢。
第壹,清理規範不會壹蹴而就。清理規範發生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和依法治國初期,處於行政主導向法律主導的轉型期。清理規範的成果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這個任務需要壹段時間來完成和鞏固。
二是妥善處理新問題,確保平穩過渡。清理規範不應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對清理規範出現的新問題應謹慎妥善對待,避免放大負面效應。我們可以建立壹個協商和調解的聯合機制,以確保權力下放的穩步進展。
三是避免壹刀切。壹些特殊領域,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等,要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區分“收費高、時間長”等問題,區分中介機構和委托企業的責任以及中介事項的實際情況。
期待繼續完善清理規範,進壹步釋放簡政放權的紅利。
清理規範需要配套和推動繼續完善,進壹步釋放簡政放權的紅利。
壹是重視行政審批部門的經費保障。申請人支付的部分中介服務將轉化為政府購買服務,必然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有必要進壹步研究財政資金的保障,這是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必須考慮的內容。從利益角度看,申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中介服務費是合理的。建議將這部分收入統壹納入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
二是清理規範地方政府的任務更加艱巨。雖然部分地區清理規範工作已經推進並取得初步成效,但省級和地方政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仍存在不少問題。中央政府率先垂範,期望從上到下清理規範地方政府,繼續完善我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讓簡政放權的成效進壹步惠及基層和小微企業。
三是加快改廢法規,為簡政放權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法規體系是依法行政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礎和保障,能夠鞏固改革成果、維護改革成果。我們應該加快立法改革,首先鞏固行政措施積累的改革經驗。
四是加強監管執法,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監管制度和監管能力是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的必要工具,特別是對於競爭不充分、不能馬上市場化或不適合市場化的事項和領域,迫切需要加強監管、審計和監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員郭、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