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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國有企業服務

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對國有企業的法務操作. 1:著眼日常管理,對企業的運行模式進行基礎性法務改造。筆者曾對某壹國有企業A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該公司是壹家大型商品流通國有企業,通過改造,實現了企業職工部分持股。雖然此舉激發了企業的活力,但企業的管理層還是以前的管理層,經營觀念尚未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仍然沿用過去的行政命令模式進行企業的日常管理,絲毫沒有經營觀念和風險意識。筆者接受委托後,首先與企業的董事會和總經理面對面的溝通,以期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通過長期的、不間斷的法律意識滲透,將其國家幹部的思想蠶變成企業老板的經營理念。當然,這要求律師應經常的、不定時的到企業去。徹底改變那種“有事就去,沒事不去”的消防式服務。在溝通的過程中,筆者發現,企業的已經簽訂和即將簽訂的合同文本,還是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格式,其中許多合同條款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明顯不符。為規範管理及防範風險,遂建議對公司的所有合同或協議進行全面的審查和修訂。這壹建議被采納。為此,公司還專門安排了壹名辦公室工作人員與律師配合。在審查和修訂的過程中,筆者又發現了許多管理上的漏洞和潛在問題。之後,筆者又建議,以後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都應當先由律師把關,然後才能由主管經理批準簽訂。目前,該程序已經成為公司的重要的管理手段。筆者對此律服務舉措進行總結時發現,這種主動的、前瞻的基礎性法律服務方式,能夠十分有效的防範糾紛和風險。雖然,與過去的消防式服務模式相比,減少了很多出庭訴訟,減少了很多談判、奔波,但律師的辦公室的文案勞動,卻給企業帶來了實惠。律師的辛勞得到了公司高層的充分肯定。 2:關註職工思想動態,細致入微的提供法律引導和減壓,為國有企業創造和諧的發展空間和最佳的勞資關系。傳統的企業法務,壹般僅局限於狹義的企業服務,並不包括企業職工這壹基礎性群體。大多數律師的操作方法是,僅與企業管理層聯系,不與或不主動與基層職工接觸。甚至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多年,企業職工尚不知道自己單位的法律顧問是誰。實踐證明,這種傳統的企業法務模式,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是有缺陷的。從財務管理的角度講,協同的職工群體,對企業的低成本、高效率運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從服務國有企業的高度來看,關註這壹群體是律師應該重視的。筆者的具體做法是,在與企業管理層接觸及溝通時,刻意聊聊職工的情況,從中發現問題。下到壹線,與分公司的經理處朋友,與職工處朋友。將自己介紹給他們,並努力取得他們的信任。這壹舉措,雖然讓筆者感到比較累,但卻給筆者帶來了豐厚的回報:壹方面,筆者的工作有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得到了公司的贊許;另壹方面,筆者由此結交了許多朋友,拓展了自己的人脈資源 。可喜的是,筆者也獲得了相當的案源,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可謂“壹舉三得”。舉例說明可見壹斑。剛擔任該企業的法律顧問時,筆者壹次與部分職工閑聊時,得知B職工因與企業發生櫃臺經營承包糾紛,協商未果,正欲訴諸法院。經與筆者接觸,其對筆者很是信任。當時的情況是,如果筆者對其糾紛置之不理的話,壹場訴訟將不可避免。經過筆者在中間多次協調、工作,該糾紛最終得以妥善解決。此舉,對企業,避免了與職工的矛盾沖突;對職工,穩定了自己的工作崗位,避免了訴訟風險;對律師,則減少了訟累,服務了國有企業。許多律師同仁抱怨,中國的律師沒有法定的業務,工作無從開展。筆者認為實際不然。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的業務,反而是可大顯身手的、具有無限空間的業務。只要是合法的事情,律師的身影可以無處不在。妳為企業付出了,無論是分內或分外,回報總會有的。 3:為企業服務,從細微入手,最大限度的發揮律師的長處。仍以筆者服務的A公司為例。財稅方面的法務。該公司在改制前,經營效益很好,壹直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改制後的壹段時間裏,由於新舊體制的磨合,導致企業銷售壹度下滑,被稅務部門取消了壹般納稅人資格。變成小規模納稅人後,直接影響到了企業與上遊客戶的正常業務。此變化更加劇和激化了企業的深層次問題。筆者得知此事,就主動找公司領導談,表示願意盡自己的努力幫助企業。筆者首先找到了公司的銷售經理,***同查找銷售不暢的問題,並主動與上遊客戶聯系,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與稅務部門協調,請求其能對企業重新審核,在企業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後第壹時間進入納稅輔導。經過律師的努力,稅務部門與企業建立了暢通的溝通渠道,承諾在企業取得壹般納稅人資格前,若有大額涉稅業務,則稅務部門及時為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事實證明,律師的工作卓有成效。突發事件的法務。企業的突發性事件,並不常見。從表面上看,它是當前淺性問題的沖突,而實質是歷史深層矛盾的激化。如不能妥善處理,則會給企業帶來沈重的打擊。在這方面,律師仍有用武之地。A公司在兼並與之相鄰的C企業(商業企業)時,為了整合資源,統壹規劃了樓層的經營布局,調整了經營品牌。不料此舉竟然 引發了原兩企業職工的暴力沖突。問題的根源是:兼並前,兩單位的職工各自經營,有的已經形成自己的服務優勢。讓其與劣勢整合,自然不肯。經營品牌雜亂無章。有的經營的是馳名商標,有的則是瑕疵商標(即在香港註冊,授權大陸生產。筆者註)。鑒於C企業的原職工對現任領導層尚有顧慮,壹時無法解決。律師臨危授命,出面解決沖突。當時具體做法是,向職工表明:第壹,律師的意見不是某壹方的意見,是個人意見。由於筆者在職工中的印象很好,有和平解決的基礎。第二,統壹規劃的最終受益者是全體職工。爭執和暴力解決不了問題,內耗只會損害自己。第三,某些品牌不適合長期經營,為防範風險,建議及時替換。付出總有收獲。經長達月余的努力,問題得以解決。隨後,D公司就因為經營香港榮世達品牌商品而被安徽榮事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巨額索賠。壹位在兼並前經營香港容世達的原C企業職工事後深有感觸的對筆者說,幸虧當時聽了妳的話。不然,我就倒黴了。這,就是律師的法務成績。當然,實務中律師能夠做的還很多,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只是簡略舉例,希望能與諸位交流,以期***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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