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用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關於營業稅。
(壹)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國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所得,免征營業稅。
技術開發是指受他人委托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和開發的營業額為:
1.現有技術或者開發成果附有圖紙、資料等的。作為承運人,免稅營業額應為向對方收取的總價。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現有技術或者開發成果的,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等貨物,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價值、技術轉讓和開放率明顯偏低,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微生物的母種和用生物技術提供的動植物新品種,應納入免征營業稅的經營菌種,征收增值稅。
科技部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郭克法證字[2006 54 38+0]253號)第十九條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相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過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技術文件
技術合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零部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等書面技術和必要歸檔所需的份數;
(二)磁盤、光盤等軟技術載體,動植物新品種(含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菌種,以硬件技術載體為限,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的數量為限;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壹般限於1-2套。
第五十壹條規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認定登記的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申請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付款人的數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更正。不補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規則第五十壹條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交易總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的購買設備、儀器、備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合同履行後取得的價款、特許權使用費和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營業額為:按財稅字[1997]273號文件第二業務量計算。通常是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即從合同交易額中扣除購買設備、儀器和費用後的剩余金額。但合理金額的標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計入技術交易金額,具體金額按科技部技管字[2001]253號第十九條執行。
從這個角度看,妳公司經科技部門認定的技術交易金額60萬元應免征營業稅,而其4筆交易的非技術交易金額達654.38+0萬元,應全額免征營業稅。
2.免稅審批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用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的,應當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確認後,持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免征營業稅的批復〉後的稅則函〔2004〕825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和征收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含外資企業和外包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必須持技術轉讓和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
審核程序取消後,納稅人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書面合同仍應經省級科技廳確認,並將證明文件報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不定期檢查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申報情況,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回已減免稅,並按照《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