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如何行使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權

如何行使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權

首先,從權力運行的角度來看,對法律法規負責,往往演變成了對上級負責,對“壹把手”負責。行政權力掌握著權力、利益等行政資源的分配權,而行政執法權則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授予。如果法律執行公正,就沒問題。如果不是呢?兩個權力有矛盾怎麽辦?面對“權、責、利”的選擇,行政權力所代表的更豐富、更緊密的“利”會立刻跳出來,然後行政權力就很容易壓倒行政執法權,甚至使行政執法權下的執法分權制約機制的法律形式歸零,與行政權力的意誌統壹,變成對行政權力的服從,這似乎就是行政執法權的行使。本來行政權是為行政執法權服務的,現在反過來了。代表著高等級的法規,必須服從可能只代表個人意誌的“權力”。因為這個“權利”代表的是真正的切身利益。

其次,從監督制約機制來看,行政“壹把手”負責制下的自我糾錯能力特別差。壹旦犯錯,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往往因“壹手遮天”而無法及時監督,而事後監督往往發生在“紙包不住火”之後,已經是“遲來的愛”;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因為“我不負責,憑什麽制約人?”“跟領導走最好,跟領導走就吃虧”。這樣壹來,妳身邊的圈內人不制約,不能制約,甚至“利益所有”,最後的監督制約機制就可能成為無用的擺設。如此壹來,公權力私人化,權力大於法律,執法人員只對上級負責,不對法律法規負責也就不足為奇了。

再次,從對執法隊伍的影響來看,稅務執法人員追求行政權力的欲望,埋下了追求職業精神和忠於稅法的動力,因為權力更“實用”。可以說,不科學的權力治理結構導致單位權利和資源分配缺乏公平正義,是職業精神缺失、紅色思維、人際生態不正常、工作效率難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不應該是“壹把手”,而應該適當分開,合法分開。尤其是縣級稅務局壹級,分管人事、財務後勤、紀檢監察的人不應該分管稅收執法,反之亦然。在上級局也實行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適當分離的條件下,縣級局的人事、財務後勤保障、紀檢監察甚至可以由上級局領導,而縣級局主要突出行政執法職能。各級稅務機關在作出執法決定時,應多搞民主集中制的表決制度,少搞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制度。稅務案件審判委員會(審判組)應當實行專家遴選制、表決制、二審制,並接受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給稅法充分發揮作用留下空間。具體建議還包括:在審判委員會或審判小組中適當增加專業人員的數量,選舉產生的專業人員應超過半數,但總數不宜過大,應控制在5至10以內;稅收執法決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過程應當民主;對於有爭議的問題,要註意正反兩面,尊重專業意見;對爭議點采取個人書面審理和集體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對不能統壹的爭議點要匯總不同意見,案件定案時采取投票制;整個審判決策過程應有詳細的書面記錄。紀檢監察人員主要監督程序是否啟動,規則是否遵守,過程是否完整記錄,違規行為是否糾正。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權力對行政執法權的幹擾,避免出現壹人抓統壹管理,搞“歸口管理”的情況。

  • 上一篇:如何成為壹個出色的稅務會計
  • 下一篇:廈門稅務互助交流群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