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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壹、恰當地選擇購進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壹)合理選擇購貨對象的納稅籌劃

1.如果壹般納稅人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應該選擇從壹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因為可以抵扣其增值稅稅額。其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所以購貨對象的選擇可以是:第壹,從壹般納稅人處購進;第二,從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

2.如果壹般納稅人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因為從壹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支付的含稅貨款中含有稅額,則會高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並且該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提供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是否劃算,就需要企業進行計算選擇確定。

(二)積極爭取有利的購進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1.現購。可以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須有足夠的資金作為支持。就增值稅而言,從2003年3月1日起,規定企業只要取得電腦版發票,經過認證後就可以抵扣。規定中指出: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後3個月內必須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後當月抵扣,沒有認證的發票不得抵扣。所以,換個角度,如果是供貨方必須確保的就是:在貨款沒有全部收齊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收取銷售款時就會很被動。

2.賒購。在資金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不失為壹種解決資金困難的結算方式,這也是現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購進方式。盡管作為購貨方很主動,但是在購進時仍然需要考慮的是留下的尾款要大於由此產生的稅負。現在,商業匯票越來越使用廣泛,作為賒購方,盡量采用商業承兌匯票,這樣在匯票到期時,假如銀行存款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則銀行會將此匯票轉給貼現方(供貨方),不會象銀行承兌匯票壹樣由銀行對自己即“應付票據”方加收利息,並且待有足額的款項時被銀行扣除。

3.預購。企業往往認為這是自己的款項被對方占用,但是如果預購得到比較大的價格優惠,或者可以保證原材料或者庫存商品的來源,可以考慮適當地做預購,但是需要經常將“預付賬款”的明細賬進行分析報告,在新準則中,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則將預付的房屋租金、報刊雜誌費等也作為“預付賬款”核算,需要在分析時進行區分。

二、選擇恰當的符合營銷需要的銷售方式

(壹)充分利用營銷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進商品的銷售

在會計核算上,區分了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的不同會計處理,而在稅法上規定,不論采用哪種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體現,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後的余額(凈額)為增值稅的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壹張發票上體現,那麽無論企業會計處理如何,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特別是在商業零售過程中,不少商家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銷的手段標明“7.5折”、“6折”等銷售,需要在開具的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折扣額、實收額,這樣才能將實收額作為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二)巧妙處理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

1.兼營是兩塊業務,即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壹種是同壹稅種但稅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既包括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又兼營13%低稅率的貨物;另壹種是不同稅種且稅率不同,如增值稅納稅人不僅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還從事屬於征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增值稅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如實記賬,並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壹並征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壹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壹並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例1,某企業銷售鋼材增值稅稅率為17%,銷售額為100 000元,附營提供運輸業務營業稅稅率5%,營業額為2000元。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則增值稅=100 000 ×17%=17 000(元),營業稅=2 000×5%=100元,合計稅金17 000+100=17 100元;如果主營和附營不能分開核算,則增值稅=102 000×17%=17 340元,比分開核算多繳稅金240元。

2.混合銷售行為是壹項業務,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企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在壹項銷售行為中,發生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交增值稅勞務(如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餐飲、娛樂等)的,為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交增值稅視為產品的銷售,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

關鍵是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如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則分別統計增值稅銷售額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額以及服務性勞務額,則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如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並征收增值稅。

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壹定條件,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目的。

在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中,僅僅規定了下列行為必須是作為混合銷售行為處理:壹是從事銷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運輸的混合銷售行為,壹律征收增值稅。二是娛樂業中向顧客銷售煙、酒、飲料的收入,壹律作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三是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動力及其它物資的價款。

(三)價外費用不要代收

銷售時如果有代收的價外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在不同的發票上開具,最好是開具運輸方的發票,如果由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運輸費,則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均規定:凡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價外費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增值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來計算增值稅、營業稅或消費稅。

(四)賒銷時多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在賒銷時,盡量采用商業匯票,尤其是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極強的融資功能,持票人急需資金或為了規避財務風險,既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也可以向供貨單位背書轉讓票據,同城異地結算均可使用,並且貼現後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選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結算中貨已發出,卻難以及時、足額收到貨款等風險的發生。

若收取的是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盡管可以申請貼現,也可以背書轉讓。但是承兌人作為付款人,付款保證程度視企業的信譽高低而定,商業銀行、被背書人接受票據的難易程度也視承兌人的信譽而定。相比較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保證性沒有銀行承兌匯票高,同城異地結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購貨方等對方的資金承兌能力,因為,若票據到期,付款方無力支付,則銀行要將此票據轉回貼現方,收款方又由“應收票據”轉為了“應收賬款”。此時,容易導致壞賬的產生,而銷售收入不得不確認,照樣計算增值稅、營業稅等。

三、合理選擇結算方式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壹)從付款方角度選擇結算方式

1.如果供貨方對購貨方的信用情況不掌握,對及時、足額收回銷貨款缺乏信心,可以選取信用卡結算。

2.采用匯兌、支票的做到款到賬後才發貨。

3.對購貨方的信用情況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無不良付款記錄,可以選擇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

4.可以盡量考慮采取支票結算方式,使對方及時付款。

5.購貨單位信用程度比較高,可以考慮采用商業承兌匯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二)從付款期限角度選擇結算方式

1.如果計劃即期收款,可選取信用卡、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2.如果可以約期收款,可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

(三)從防偽的角度選擇結算方式

1.如果擔心銀行承兌匯票有假,可以考慮使用國內信用證。

2.如果擔心出現偽造、變造的大額銀行本票,可采取持支票到出票人開戶銀行進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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