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五種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重組方式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
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股權收購
(1)購買的股權(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
(2)並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1)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資產收購
4、合並
(1)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2)以及同壹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
(1)合並中的虧損彌補:
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虧損可由合並企業彌補,補虧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2)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5、分立
(1)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2)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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