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如經營規模較小,加之會計核算不健全,即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納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稅法又規定壹般納稅人基本適用17%和13%的法定稅率(出口貨物為零稅率),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算增值稅額,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取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稅額,適用6%(工業企業)或4%(商業企業)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種稅收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異,為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設立、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對稅負影響很大,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壹、增值率判別法
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相同的情況下,起關健作用的是企業進項稅額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與進項稅額成反比,與應納稅額成正比。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銷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稅率
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或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壹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售收入×17%-銷售收入×17%×(1-增值率)
=銷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收入×6%或4%
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計算為:
銷售收入×17%×增值率=銷售收入×6%或4%
增值率=銷售收入×6%或4%/銷售收入/17%=35.3%或者23.5%
於是,當增值率為35.3%或23.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於35.3%或者23.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壹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於35.3%或者23.5%時,則壹般納稅人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二、抵扣率判別法(即可抵扣購進項目價款占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上述增值率的計算較為復雜,在稅務籌劃中難以操作,因而將上式中增值率的計算公式進行轉化,即:
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1-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設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X
則17%(1-X)=6%
解之得平衡點X=64.7%
這就是說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價款占銷售額的比重為64.7%時,兩重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比重小於64.7%時,則壹般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三、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
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項稅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額(兩額均為同期)則:
(Y/1+17%-X/1+17%)×17%=Y/1+6%
解之得平衡點X=61%Y
既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61%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於61%時,壹般納稅人的稅負輕於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小於61%時,壹般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現以壹實例對上述分析進行佐證。
華康制衣廠年應稅銷售額為19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壹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額中抵扣的的進項稅額較小,只占銷項額的30%.該廠應該怎樣進行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籌劃?
1、采用增值率判別法時
增值稅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銷售收入×17%-購進項目價款×17%)/(銷售收入×17%)
=(190×17%-190×17%×30%)/(190×17%)=70%大於35.5%
故該企業作為壹般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2、采用可抵扣購進項目價款占銷售額比重判別法時
由於該企業可以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價款為57(190×30%)萬元,銷售額為190萬元,購進項目計價款占銷售額的比重為30%(57/190×100%=30%<64.7%),則該廠作為壹般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
3、采用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時
假設華康制藥廠年銷售收入190萬元為含增值稅銷售額,購進價款57(190×30%)萬元也為含增值稅的價款,含稅額貨款57萬元與同期含稅銷售額190萬元的比即為57/190×100%=30%,小於61%時,該廠作為壹般納稅人的稅負低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
本文說明了企業在設立、經營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同時,通過對增值稅納稅人稅負平衡點的計算,對企業整體稅務負擔加以量化,從而衡量企業實際的稅務負擔。這對促進企業完善財務制度、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水平極為有利。在實際經營決策中,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壹般納稅人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薄、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不足以抵銷這些成本支出,則企業可仍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另外,在經營決策中也要考慮企業銷售貨物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如果納稅人片面要求降低稅負而不願做壹般納稅人,有可能產生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影響企業銷售額。總之,在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中,企業應盡可能把降低稅負與不影響銷售結合在壹起綜合考慮,以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在當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來達到最佳經濟效益,不失為壹種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