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利所有的稅項均為國家性質。無重要的市級、省級或區域級稅收。
主要的國家稅收收入來源為:
1)、公司及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IVA)
3)、關稅
4)、印花稅
此外,稅法包括地產稅、遺產及贈與稅及其他壹些特殊的銷售稅。
2、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約
與阿根廷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約基於豁免原則,在有生產的國家征稅的收入,因此,居住在智利的居民在阿根廷獲得的收入只在阿根廷交稅。
為計算智利居民的所得補充稅,包括來自阿根廷的收入,但是僅為確定征稅的累進稅率。
其他協約基於OECE(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模式,以信貸原則為基礎,該原則根據投資人居住地原則優先進行收入征稅。
此外,智利已與多過簽訂了國際海運、航運貨物、乘客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
3、特許權使用費稅
根據LIR的規定,所有支付給境外的特許權使用均交納30%的預扣稅,除居住在與智利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議的國家的人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稅外。
但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某些特許權使用享受降低至15%的稅率(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使用及開發、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植物新品種及任何類型硬件上的計算機程序)。
由於工程或技術工作、專業或技術服務的建議、報告或圖紙支付給非居住在智利的海外公司的費用需交納15%的預扣稅。
支付給被視為避稅天堂的國家的費用不適用於該降低的稅率。
4、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特殊稅收制度是無須智利所得稅支持而在第三國投資的外國投資人的投資工具。
投資公司的主要優勢是其法人無智利居留,將不需對投資或提供服務或資本收益產生的來自境外的收入上繳任何所得稅,僅在該國上繳來自智利的收入所得稅。
同時,居住在境外的股東,公司向其匯出的利潤,該境外收入不需上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