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黨組織的工作制度與公司治理機制相結合。根據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在配備各級領導班子時堅持黨政雙向任用,修改完善各項議事決策制度,明確黨組織參與企業決策的具體事項和工作規則;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下屬企業中,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中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加入黨組織班子,為黨組織參與企業決策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和堅持黨委常委會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分清責任、細化內容、表達程序、依法決策”的要求,讓黨委先集體研究重大問題,再讓進入公司治理結構的黨委成員通過多種方式反映黨委的意見和建議,讓黨組織的意見在企業決策中得到重視和體現。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職能,黨組織在決策前進行深入調研,為正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決策中充分醞釀討論,集中集體智慧;決策後完善措施,組織發動,督促落實,確保決策效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