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由於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納稅人交清稅款、滯納金才能提請稅務機關進行行政復議,對於稅務行政復議不服的,才能提請稅務行政訴訟,這是前置條件。因此,納稅人稅款未繳也未復議,納稅人提請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只能是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稅務機關的征收行為而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故,稅款未繳也未復議,稅務機關在訴訟期間依法有權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但罰款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