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貨代應該是屬於無船承運人(NVOCC)註冊的。
國際海運業務和海事輔助業務(包括國際海運和班輪運輸、無船承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等)的許可和登記。)
壹、行政許可的內容
(壹)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許可。
(2)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
(3)註冊經營NVOCC業務
(四)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
(5)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註冊。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六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公布班期和接受預訂;以* * *同船派遣、艙位互換、聯合經營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七條規定,從事NVOCC經營,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壹)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無船承運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和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壹)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適合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國籍的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3.有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據;
4.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資格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二)登記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如果申請人是中國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2.有適合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船舶;
3、有明確的路線、時刻表和沿途港口規劃。
(三)在中國境內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中國境內企業法人或境外企業;
2.交80萬元定金;每設立壹個分支機構,增加人民幣20萬元的存款,存入中國境內的專門銀行。
(四)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有2名高級業務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運業務活動的經歷;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
(五)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有2名高級業務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運業務活動的經歷;
2.具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和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許可數量
根據國際航運市場的競爭形勢和國家發展國際航運業的政策,經營國際航運業務的許可可以有適當的數量限制,其余的不作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
(壹)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工商登記文件(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工商登記文件或身份證明);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據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二)從事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名稱、註冊地、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出資人;
2、經營者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3.營運船舶信息;
4、擬定的航行路線、時刻表和沿途港口;
5.運費簿;
6.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據。
(三)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工商登記文件;
3.提單格式樣本;
4、存款已存入銀行的證明復印件。
(四)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如擬設立企業,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身份證明);
3.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資格文件;
5.與港口、海關等口岸部門的電子數據交換協議。不符合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口岸或者海關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從事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如擬設立企業,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身份證明);
3.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資格文件;
5.行政許可條件中規定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資格申請人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請材料、資格申請人2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請材料、資格申請人2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請材料、
八、申請受理機構
(壹)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申請由交通部水運司受理。
地址:北京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電話:010-65292650電子郵件:sys625@moc.gov.cn
(二)前款規定以外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九、申請期限
無限制
X.申請表的提交方式
辦公網站提交或信函提交。
XI。行政許可程序
(壹)* * *與程序
1.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通知形式審查結果;
2.審查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和審查結果告知;
4、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並頒發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程序不壹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部門受理和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和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批時限
(1)審計機關審計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2.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3.經營NVOCC業務註冊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4.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註冊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5.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註冊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這個項目是免費的。
十四、申請人和公眾對審批結果的反映意見。
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關和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督機構和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監察機關電話:010-65292922電子郵箱:jjzhc@moc.gov.cn
法律機構電話:010-65292658電子郵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