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註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1、《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壹式兩份;
2、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3、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說明: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壹式壹份和附件材料壹套,按照上面的順序裝訂(另壹份申請表和註冊證書不裝訂)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填寫申請表需註意事項:
註銷多個專業中的某壹個專業時,申請表需在備註壹欄標明註銷哪壹個或哪幾個專業,保留哪壹個或哪幾個專業。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壹)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