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9萬元按季繳納),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其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所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重復收回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退還給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營改增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八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國水寒[2012]227號)規定,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應稅服務和新開業的納稅人,可在2012 10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信息如下: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表;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