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4、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