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契稅新政策
(壹)對個人購買唯壹家庭住房(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的,購房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者授權,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無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際套數的書面信用擔保。信用擔保不真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優惠申請予以辦理。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產主管部門制定。
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暫不執行契稅新政策第壹條第二項外,其他地區均適用該政策最新的房地產契稅政策。
二、契稅的概念、含義
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在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上按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產權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款。除了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外,契稅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征收契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契稅征收機關通過征稅,以政府的名義開具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承擔著確保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具有收費性質,這是契稅區別於其他稅種的主要特征。
(2)納稅人是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時,按照變更後的價值向產權人壹次性征收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按壹定比例的稅率向納稅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