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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統企業標準

入統企業標準是指所有的國有企業及年銷售20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企業,並按統計法規、制定規定向統計部門定期報送報表的工業企業。

入統企業也稱列統企業,是指列入政府統計部門名單,需要按時上報相關統計報表的企業。壹個地區列統企業數量及其經濟規模反映著這個地區工業經濟的總體水平,列統企業的經濟規模占全部工業的比重反映著壹個地區工業經濟的質量。

列統企業的經濟規模與發展速度也在較大程度上決定著壹個地區生產總值的發展水平,真實客觀地反映出每個工業企業發展的實際狀況。

獎勵範圍是經統計部門認定的2018年新增入統規模工業企業、新上新五南式企業和經稅務部門認定納稅的規模工業企業和重點工業企業不含水電產業。

計稅範圍是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務部門認定的各項稅收,扣除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欠稅款、稅務稽查補稅款、國家鼓勵產業發展的各項即征即退稅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

第壹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制定本法。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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