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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醫療保險

法律主觀:

壹、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限於以下兩種,才準予稅前扣除:1、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法律客觀: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6〕39號)中有關對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規定,現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建立門診醫療補助費用(以下統稱為“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明確如下:納稅人按《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當年的實發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問:補充醫療保險所得稅匯算工資基數為上年工資總額,還是要執行3倍封頂的基數,另扣除比例是否執行12%?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壹)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這裏強調了“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基數“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很多省份也有這壹說的,但貴公司所在地執行什麽樣的標準,還需咨詢當地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稅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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