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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業所得稅報告是否在審計後提交?

從稅務的角度來說,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可在10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

但各地稅務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企業在申報匯算清繳時,同時附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鑒定報告。如果妳屬於要求獎金的範圍,妳就需要獎金。

比如北京的規定是:(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第2號)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下列事項之壹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鑒定報告。

(1)特別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應當按規定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損失確認專項報告;申報扣除的其他專項損失可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確認的鑒證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年度納稅申報。開發產品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總額與預售收入總額之間差額的鑒證報告。

(3)當年虧損超過65438+萬元(含)的納稅人,可附年度虧損核定報告。

(4)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可附已彌補虧損的年度虧損驗證報告,已附以前年度虧損驗證報告的不再附。

(五)年銷售(營業)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可附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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