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肯定有跳槽的。壹旦入職前取消offer,會對面試官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會直接導致面試官失業。
所以針對這種具體情況,我個人給出以下三點建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錄用通知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不適用我國勞動法的範圍。
首先這裏要糾正壹個誤區,就是面試官已經和新公司達成了明確的勞動協議,比如公司批準妳入職的時候,妳也明確回復妳壹定會來。
但是只要妳不上班,妳和新公司的勞動關系就不成立,所以這種情況下,不要選擇勞動仲裁維權。這種違約行為不受勞動法的限制和管轄。
2.公司臨時取消要約屬於違約行為,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公司賠償特定時期的月工資。
錄用通知也是合同約定的壹種形式,所以公司臨時單方面取消錄用顯然屬於違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的壹種。
面試者可以憑錄用通知書、回函等證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進行違約賠償。
本案中,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為65438+面試者最近壹段時間0~3個月的工作報酬。
3.面試官要積極調整心態,立即把精力投入到尋找下壹個offer上。
如果公司違反合同,取消錄用,肯定會對面試官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影響。即使獲得了賠償,也不壹定能真正解決問題。
所以面對offer的取消,面試官壹定要努力認清現狀,不要反復糾結這類事情。妳要相信公司可以違約壹次,違約兩次很容易。
對面試官來說走未來的路才是核心,調解好自己的情緒,積極尋找下壹份工作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