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政策:
1.獲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者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1.信息技術服務業,是指運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采集、加工、處理、存儲、傳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2.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和軟件測試服務的經營活動。
3.根據上述規定,委托貴公司開發軟件。如果所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屬於貴公司,貴公司銷售軟件產品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
4.如果所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和所有權屬於委托方,則貴公司提供軟件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3%。
符合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享受本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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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2。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後,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國產化後的進口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進口軟件產品,不包括進口軟件產品的簡單漢字處理;
(三)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