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
《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政策內容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亦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優惠條件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優惠計算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其中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如果生產的是嵌入式軟件,則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③。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按您企業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特別說明,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壹並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如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沒有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
其他註意事項
1.進項稅額分攤: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是不能進行分攤的。
2.不征稅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二、企業所得稅篇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
優惠政策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自期滿為止。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關於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各部委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備案材料
1、A0305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
3、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花名冊》(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壹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塊下載模板);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壹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收入金額最大的合同;
7、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