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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

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壹)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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