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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應編寫監督檢查工作經驗總結報告。

1.組織編寫監督檢查工作經驗總結報告。

為推進機構編制事項生效,提高機構資源使用效率,深入貫徹落實《* *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試行)》,市委編辦探索推行“效率+”管理模式,有效提高了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效率。首先是“效率+目標導向”,促進全面跟蹤和精準高效相結合。為提高後續查詢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實行“分類查詢”,選擇6類組織事項進行查詢,主要圍繞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責調整運行、部門流程和職責邊界清單執行情況。壹是抓重大組織調整落實,檢查是否存在執行不力、失真、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二是評價重大組織事項實施的有效性和決策的科學性,看調整後是否有積極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同時,重點對重大改革決策進行專項督查,結合全年工作要點和疫情防控趨勢,重點對疾病預防控制、中醫藥體制機制進行成效跟蹤,確保導向突出、目標明確。

二是“效率+聯動機制”,促進內外聯動、全程跟蹤相結合。進壹步加強組織部門內部協調配合,明確由監督檢查部門牽頭,行政組織部門、事業單位部門等業務部門參與,構建* * *管理的監督模式。同時,積極探索跨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效能的形成。在現場核查中,通過堅持審計監督與效能監察相結合,與審計部門進行信息交流,以及通過聽取介紹、座談交流、查閱資料、查看現場等方式,,可以充分了解組織的執行情況、實際運行效果和調整優化方向,有效強化組織的剛性約束。

三是“問效+調整優化”,實現監管整改與審批相結合。以督促問題單位整改落實為切入點,以監督檢查環節為手段,重塑機構編制受理審批流程,加強機構編制審批與監督檢查環節的協調,將問題整改納入機構編制審批要求,嚴格審核檢查結果,逐壹建立電子檔案,完善信息數據, 並對機構設置落實和問題整改不到位的部門暫停受理新機構設置申請,為領導決策和機構設置調整優化提供參考。

2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經驗總結報告

今年以來,* *區委組織部緊緊圍繞省、市、區重點工作部署,自覺融入中心、服務大局,將機構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查、規範管理和機構整體利用相結合,有效提升了機構管理服務效能,為構建系統完備、運行高效的黨政機構職能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壹是政策法規宣傳到位。通過會議交流、下基層調研、辦理組織事項等形式,宣傳《中國黨組織設置條例》,推動將《條例》納入部門和街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的學習內容,樹立領導幹部組織設置的“紅線”意識和“底線”思想。建立健全機構報告制度,優化工作規則和流程,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指導和監管。

二是上下協調到位。加強與組織、人民團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人事調動預審規則,完善人員進出審核制度,及時調整更新機構編制實名登記制度信息系統,實現對全區領導職數和人事變動的實時掌握和動態監控。同時,依托建立實名登記制度信息系統,完善機構設立歷史沿革和電子數據臺賬,做到“四清兩對應”。

3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經驗總結報告

* *市委編辦* *市委編辦堅持把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放在重要位置,綜合運用機構編制評估和機構編制事項跟蹤問效等手段,切實加強結果分析運用,實現預防、教育、懲戒有機結合,切實維護機構編制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壹是規範考評體系,全面掌握部門和單位日常績效。

建立健全日常評價、專項評價等機制,分類細化評價指標,突出機構設置與管理、部門職責配置與履行、人員配備與管理、內外部工作機制建立與運行等重要指標,全面、客觀、及時反映部門機構的執行與運行情況。日常評價主要采用部門自評、社會調查、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的方法;在專項考評中增加了焦點討論、個別訪談、實地檢查等環節,更深入地了解部門績效,有效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按照管理權限,市縣黨委自* *以來對2244個部門(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項目進行了1052次評估(事前926次,事後126次),產生評估結果2529項,通過評估調整了2186項機構編制事項(。

二、實施追蹤問效,重點分析機構資源使用效率。

把機構編制事項跟蹤作為日常評估監督的重要方式,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實、重大改革和民生問題,采取調整事項定期跟蹤、重要事項專項跟蹤的方式,及時掌握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情況,分析使用效率。* *年,市政府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為主題,選擇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孟子研究院等6個部門(單位),對其機關黨建部門的設立和履職情況進行跟蹤詢問。

* *年,市政府以“剝離行政職能後的事業單位績效”為題,選取市互聯網信息研究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市地震監測中心等10家單位,跟蹤其公益職能是否到位。

2020年,市級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為主題,選擇市應急指揮中心、市衛生與綜合執法支隊、市計生協等4家單位,跟蹤了解其人員編制和機構績效情況。

三是強化成果應用,分類推進機構編制問題整改落實。

評價和效能詢問結果作為深化機構改革、機構改革等重大改革和優化調整部門(單位)組織事項的重要依據。針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效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對部門(單位)自身造成的問題,要及時納入機構編制問題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時限、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定期調度情況,逐項核對臺賬。同時,完善問題整改審批聯動機制。部門(單位)在上報機構設置申請前,將對機構設置的落實情況和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說明。凡存在問題未整改到位的,原則上暫停受理其新的機構設置申請,切實加強機構設置事項源頭管控,充分發揮評估查詢在推動機構設置事項落實、引導履職和違規整改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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